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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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50331 日期:2023-12-15 来源:论文网
  摘要:伴随着中国#27861;制建设向纵深方向的推进及高#26657;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23398;生之间的纠纷频繁凸现。高#26657;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舆论手段,#22823;力加强法制教育,力图通过广泛深#20837;的宣传工作,是“依法治校”#28145;入人心,创设良好的遵章守法舆论#27675;围,为积极推进依#27861;加强学生管理提供思想#20445;证。
  #20851;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英国学者帕金#35828;:“大学对一切都进#34892;研究, 就是不研究它#20204;自己。”[1]由于传统#19982;现代之间的法律缺位与断层#65292;致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中#19981;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法#21046;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学#26657;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益之#38388;的碰撞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20107;实。试图借助高校与学#29983;这个有利的载体,进而#21078;析二者之间权益关系,力图提出#35268;范和协调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38388;关系的路径。
  
  一、高#26657;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26681;源
  
  (#19968;)教育体制与教育法制的缺#38519;是根本原因
#12288;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36136;及法律定位非常模#31946;;现行法律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缺#20047;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36341;中,高校的主体地位难以确#23450;,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65292;法院往往只能根据中国《行政诉#35772;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高等#23398;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221;,“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31649;理职权”,因而对学生实#26045;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29983;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行#25919;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65292;高校才作为行政诉讼适合的被告#20027;体,被纳入行政诉讼#21046;度的监督范围。在一些诉讼#20013;,法院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32780;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21407;告的起诉。实际上#65292;中国现在教育领域大多沿用行政#27861;规和规章,至今仍缺少#23545;作为行政关系内部相对#20154;的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已有的#12298;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25307;生、学籍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30340;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违反这些权#21033;和义务关系所应承当的#27861;律责任等则无具体的操作细则,这#26159;导致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法#24459;纠纷凸显的根本原因。
  (二)高#26657;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明#30830;是重要诱因
#12288; 按照《民法通则》理解,高校#23646;于事业单位法人,而这种民法#19978;的称谓,却把高校#19982;学生管理纠纷纳入#27665;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20110;高校与学生的关系,#20013;国深受“特别权利#20851;系”理论影响,并据此创#35774;了“内部行政法律关#31995;”。内部行政法律#20851;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哪些#34892;为具有可诉性,一直争议颇多#19988;未体现于法律明文规#23450;。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25353;照自己的理解,对于#20405;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30340;受理并作出判决,#26377;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8221;为由驳回,出现了模棱#20004;可和不确定的现象。
  (三)学#29983;法制观念的增强是纠纷产生的催#21270;剂
  学生法制观#24565;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强。现在,#23398;生已将自己与校方摆在平等的#27861;律地位上。学生不再认为使#21629;问题都是自己的思想问#39064;,而是学校与学生#21452;方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依#29031;这样的思维方式,学生在与学校#26377;了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学#26657;有无过错,应承当怎样的法律后#26524;。因此上述诉讼案件最终就不#21487;避免地发生了。当前高#26657;学生管理工作很重#35201;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31649;理,高校在处理学生各类事#20214;中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38382;题、解决问题。
  
  二、高校与学生#30340;法律关系
  
#12288; (一)中国高校#19982;学生法律关系定义选择
  中国《教育#27861;》、《高等教育法》颁布后,#39640;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20154;,依法获得了“自#20027;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23398;生因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高校对#31807;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高校与#23398;生在管理过程中合#27861;权益间的碰撞和冲突。
  1.从#39640;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32946;者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32946;与受教育的关系,中国《教育法》#12289;《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和#23398;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20998;别作了规定。
  2.从#39640;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20854;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30475;,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者#19982;被管理者的关系,即#39640;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30001;高等学校的章程和#35268;则加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36981;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65288;二)高校与学生法#24459;关系的内容
  法#24459;关系即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20154;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与#23398;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便是其权#21033;和义务。高校作为公务法人,#23427;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27491;的特别权力关系,其#20869;容表现如下:
  1.高校对#23398;生的权利。中国目前高校权利主要#26377;《教育法》第21 #26465;规定的授予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32773;其他学业证书的权#21033;《学位条例》第8条、第11条、第17条规定的#25480;予高校学位评定、授予#26435;等;《教育法》第28 条规定的按章程自主#31649;理,组织实施教学#27963;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65292;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及奖励#25110;处分等权利。
  2.高校对学生的义务#12290;权利与义务是对立#32479;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26080;权利的义务,高校对学生#30340;义务就是学生对高#26657;的权利,如《高教法》#31532;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29983;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
  3.学#29983;对高校的权利。高校为寻求#25928;率和建立权威,也会形#25104;自身利益,为防止这种倾向超越合#29702;限度,必须对学生权利加以#26126;确,高校学生主要#20139;有学习自由权、参与学校#31649;理权、申诉权、起诉权、物质帮助#26435;、隐私权、获得资#26684;评定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31561;。
  4.学生对高校的义#21153;。它表现为高校学生接受教育所必#39035;履行的超越基本公#27665;义务以外之义务部分,其履行#26159;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业的完成#21644;高尚人格的塑造。#22914;《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32946;者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38271;,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34892;为习惯;努力学习,#23436;成规定的学习任务;#36981;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等#12290;
  
  三、高#26657;学生管理应遵循的#27861;治原则
  
  #65288;一)合法性原则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31435;法严重缺位, 只有《教育法》、《#39640;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12289;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等五#37096;法律、十几部法规。因此#22823;量的“校规校纪”由高校自行#21046;定, 甚至有的高校将#8220;校规校纪”下放到具体工作部门。#32780;高校创设的许多规章制度与上位#27861;或法律的精神相抵触, 对一些重大事项, 如关乎教育权#30340;不予录取、开除学籍#12289;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20104;学位等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也没有遵循高校规#31456;制度不得创设, 应遵循法律保留的#21407;则。
  (二)合理性原则
  在高校#23398;生管理中遵循合理性原则, 即在制定学校#35268;章制度及对学生处理时, 要客观、适度、合乎#29702;性,必须在合理的自由#35009;量的权限和幅度范围内#65292;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 只寻求管理便#25463;, 而应同#26102;站在学生立场角度上, 注#37325;保护学生的合法权#30410;[2]。但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学生#31649;理制度过于严格、死板,不求灵活#21464;通,麻木采取一刀切,从重处罚,缺乏人文关怀。因此高校在制#23450;规章制度时, #35201;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24773;况, 制定出合#20046;理性校规校纪制度, 依法行使裁量权#38480;。
#12288; (三)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行为#24517;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65292;即一定的时限、顺序、#27493;骤、方式等的要求。法律规#23450;的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正确实施,#20445;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21512;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正当#31243;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有#25928;的要件之一。1999 年7 月,北京大学1996届#21338;士毕业生刘燕文经过近三年#30340;奔走终于将母校北京大学诉上法#24237;,理由是北大滥用行政管理权#65292;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25480;予博士学位,违反法律#27491;当程序原则,侵犯了他#30340;合法权利[4]。因此,在高校学#29983;管理中引人正当程序原则#65292;不但可以增强高校在学生管#29702;中的透明度, 限#21046;教育管理者主观臆断#21644;姿意骄横, 还可以为#23398;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动制约权#21147;提供救济保障。 转#36148;于 免费论文下#36733;中心   四、#35268;制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36335;径
  
  #65288;一)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
  高#26657;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29702;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23450;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36941;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动作和#21150;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高校#35268;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的#24310;伸,是中国教育法律体#31995;的重要补充, 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在#36215;草规章制度前,应就其必#35201;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起草过#31243;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或#24449;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23398;生各方面的意见, 在规章制度的审#26597;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19978;,保证规章与现行的国家法#24459;,法规的原则精神相#19968;致,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23450;相抵触。
  (二)完善高校#23398;生管理法律救济机制
  “无救#27982;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格言。#21333;凭司法救济途径无法充分保护大学#29983;的合法权益, 国外许多高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30340;学生申诉制度及具#20307;的操作规范, 并把学生申诉制度纳入学校管#29702;体系当中。因此,必须建立一套#23436;善的学生申诉制度与#21496;法救济互动的良性机制#12290;为学生的申诉表达,创#36896;一个更加全面、完善、及时和人#24615;化的法律救济平台, #32780;学校层面对学生的申诉表达要充#20998;重视, #20197;便有效地调解校方#19982;学生的纠纷。
  (三)提升高校校#31649;理者的法治意识和服#21153;意识
 #12288;依法治校首先要求高校#23398;生管理工作者树立依法#27835;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完#25104;从“权力本位”的转#21464;,真正把教育,管理#23398;生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32467;合起来,所以,高校学生管理者必#39035;熟悉与学生工作有关#30340;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26657;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管理#24037;作者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24459;意识的培养,真正做到公正#22320;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26377;效地防止高校教育纠#32439;的发生。确保高校和学生之间和#35856;的发展, 真#27491;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5]。
  (四)规范高#26657;法制程序
 #12288;要切实组织师生员工#35748;真学习国家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律#65292;加强法制教育,并将法#21046;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序列化和#31995;统化。高校尤其要着力提高#20826;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35266;念,这是推进高校依法加#24378;学生管理的保证,也是高校能否#24314;立依法治校良好环境的关键所在#12290;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30340;宣传舆论手段,大力加#24378;法制教育,力图通过广泛#28145;入的宣传工作,是“依法治校”#28145;入人心,创设良好#30340;遵章守法舆论氛围,为积极#25512;进依法加强学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证#12290;
  
 #1228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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