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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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49647 日期:2023-12-08 来源:论文网

摘 要:法理#23398;这门课程具有三种基本的属性:#27861;律性、理论性和学术性。相应的要#27714;同学们掌握法律思维的#29305;点,学会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29702;论思维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32032;养。学习途径主要包括学#20064;西方法学理论,扎根本土资源,#23398;习法律史以及关注现实等。

  关键词:法律性#65307;理论性;学术性;#27861;律史;现实生活

  在教学过程#20013;,我发现不少同学感到法理#23398;这门课比较抽象,难懂,不容易理#35299;和掌握,从而在学习过程中#20135;生了畏难情绪。同时#65292;在同学们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30528;重视部门法学课程#65292;而相对轻视法理学课#31243;的倾向。这也许是由#20110;法理学与社会现实#36317;离比较远,对同学们毕业以后找#24037;作关系不大的缘故。这两种情#20917;对法理学的学习产生了不利的#24433;响,长远来看势必会影响#21516;学们法学整体素质#30340;提高。

  有不少同学曾向我请教#8220;法理学这门课到底应该如何学习#8221;的问题。我感到自己有责任#25972;理自己的思路,与同学#20204;进行交流,给同学们一些启发和#24110;助。如何学习法理学,这确#23454;是一个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12290;下面我主要根据个人多年来在法#29702;学的学习、研究及教学过程中的一#20123;体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20379;同学们参考。

  一、《法#29702;学》的基本特点要搞#22909;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30693;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32500;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29305;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35201;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24615;特征,然后才能采#21462;相应的学习方法。我#20010;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26377;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8220;法”性、“理”性和“学”性#65292;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26415;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23646;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27714;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35859;“理论思维”、何谓“学#26415;思维”,以及它们#30340;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12290;

  (一#65289;法理学的法律性从课#31243;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19968;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19968;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20195;汉语、计算机、政治学、#20262;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24320;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27861;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27530;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35199;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31185;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8221;,即象律师那样思维。#21516;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31243;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32780;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25110;“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36947;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 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尽管也#26377;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25105;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30340;名称就是《法律科学》,#20294;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21490;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27861;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8220;liberal arts”)的范畴#65292;具有艺术属性。法律,#23588;其是法理学,与哲#23398;、美学类似,不可能象#25968;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24037;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25454;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35265;”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24517;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36825;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20256;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8221;: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8221;、“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2289;“有错必改”、“违法必究#8221;、“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8221;等等。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26420;素的道德观念和强#28872;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30475;,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19981;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20197;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0340;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19978;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25345;的“法律事实”,#32780;非绝对意义上的“客#35266;事实”,与法律的#35268;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25171;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23601;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20107;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24459;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26126;确和稳定”。人们#36890;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25226;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31639;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20013;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20844;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著名的#35828;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20309;公式是完全可能的,#22240;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24182;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19968;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20915;。”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35299;。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65292;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26377;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23450;的、静止的,判决#23436;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21482;能是一个“基本的#27861;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32467;”(father complex)的残余。 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31934;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24517;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24335;”来处理一些“实际上#26080;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20204;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20005;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20917;下也不可能完全一#33268;。 在这里没有“非#27492;即彼”思维方法的#29992;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19981;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28982;结论。

  2、 法律思维不同于道#24503;思维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24403;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20043;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19981;可能的。一般认为#27861;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20013;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36947;德的某些因素。如果#35828;“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30340;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21644;肉来填充,二者相#20114;影响。道德对法律#30340;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24459;”和西欧中世纪的“宗#25945;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27861;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31435;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24040;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65292;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31181;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23481;、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20250;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20027;要表明统治集团的#36947;德,而并非是笼统#30340;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26159;人类理性的表现,#26377;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36947;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26377;固定的表现形式且#31283;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22269;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22269;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35201;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19981;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38190;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21512;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21512;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20043;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24565;不同,西方社会甚#33267;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65292;坏邻居”、“好的法律家#65292;坏的基督徒”。

  不#23569;同学在学习中自觉不自觉#22320;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行为。如有#20123;同学认为律师不应#20026;刘涌这样的坏人辩护,#23545;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不#29702;解, #35748;为为这样的人辩护就是“丧失了良#24515;”。这实际上就是混#28102;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同学#20204;经常把法律意识形态化。他们#24448;往想当然地把一些口号式的东#35199;作为法学研究中不证自明的东#35199;而接受,特别喜欢引用一些中共#20013;央文件中的语言,以#21450;国家的现行政策作为#20381;据,对大家经常引用的马列#20027;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更是视为#32477;对的权威,而机械、教#26465;地套用。这实际上#26159;把马列主义以及红#22836;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放之四海而#30342;准的,没有任何条#20214;限制、没有语境的绝对真理#12290;这不仅模糊了政治#19982;法律的界限,同时最终也模糊了学#26415;研究探索与现实中遵守法律#20043;间的界限。

  法律与政治#32852;系紧密,但同时又是可以分离#30340;,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7861;律思维与政治思维#19981;同。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政治,#20294;不一定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发展到#19968;定阶段的产物。法学也不是政#27835;学,法学家也不是政#27835;家。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既#19981;是简单的包含关系,#20063;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历史上来看#65292;法律是在政治、道德等#31038;会控制手段的狭缝中,通过与它#20204;不断的抗争而产生、发展并#36880;渐壮大的。随着法律的#29420;立、自治,法律思维逐渐摆脱#25919;治思维和道德思维#30340;束缚,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23398;科,从而社会上出现了有别于#25919;治家及道德家的一个#27861;学家阶层。他们不断扩大#20854;社会影响和社会交涉能#21147;,形成一股独立的不#23481;忽视的重要力量。

  政治与法律具有明显的#21306;别。政治主要反映社会统治#38598;团的意志和要求,表现为统治#19982;被统治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30340;关系以及各阶级内部的关系#65307;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24847;志,即社会中各阶层利益冲突相妥#21327;的产物,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25110;妥协。 政#27835;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划分及使用问#39064;,而法律的核心问题是#26435;利的配置及利用问题。政治灵活#22810;变,往往比较激进;而法#24459;则相对稳定、保守。 政治具有自由裁量#21644;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性质,而#27861;律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27492;可知,那种认为法律完#20840;是政治的一部分,绝对受政治#30340;控制和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把#27861;律当成了政治的婢女。这与法律至#19978;、依法治国的时代精#31070;是格格不入的。

  法律独立于政治#30340;根源,从形式上讲在于法律的专业#21270;。法律规范有别于政治#21407;则。法律运作由受过专业法学#25945;育的律师、法官负责#65292;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22763;所操纵或左右。现代社会的法#24459;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计算的法律#65288;calculable law),具#26377;很高的技术属性。 法#24459;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日渐分离,法#24459;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36275;的部门。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这是#27861;律发展的第二阶段#8212;—自治型法阶段的突出特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23448;福蒂斯丘论述了关#20110;法律职业具有神秘性的思想,即#35748;为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31185;学。 法官、律师可以#26377;自己的政治倾向,但在工作#20013;必须以法律为最高的原则,通过法#24459;的独特的逻辑来考虑#21644;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应急#24615;的、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27835;观点或政治任务来#24038;右法律判断。政治的因素可以#65292;并且也只能,在法律工#20316;者的具体工作中通#36807;法律及法律的解释反映出来,#27861;律工作者不能直接以政治文件#30340;内容为依据来办理案件。从这#31181;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是坚持#8220;法律至上”,而非“#25919;治挂帅”,“只讲法#24459;、不讲政治的”。 法律工作者在办案#20013;以法律为圭臬,与政治家不同#65292;只能是“阶级不分”、“敌我#19981;分”。敌我之分是政治#19978;的分类,而不是法律#19978;的分类。在律师的眼里#65292;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12289;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21035;,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12290;律师不应拒绝为“资本家”、“#38454;级敌人”、“右派”、“黑五类#8221;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否则有可能受#21040;职业纪律惩戒。

  (二)#27861;理学的理论性法理#23398;课程属于理论课程,具有鲜明的#29702;论性,实际上它是所有法#23398;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36825;里的理论性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其#23427;课程来说的。法理学不同于刑法#23398;、民法学等其它部门法学,与律#24072;论辩学、司法文书写作#31561;法律实务类课程更是#30456;距甚远。我在法理#23398;的课程教学中感到#65292;同学们不习惯理论思维,#29702;论思维能力不高。同学们往#24448;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直观地思维#65292;对于“是什么”比较关#24515;,强调“结果到底#26159;什么”,一心要尽快得出问题的#31572;案,而对于“如何得出这#31181;答案”的过程却重视不够#65292;不大关心逻辑推理的途径和步#39588;。

  1、 理论思#32500;区别于经验思维人#30340;思维方式包括经验思维#21644;理论思维两种。理论思维以经验#24605;维为基础,是人们认#35782;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32463;验思维,又称直观思维,属#20110;人的认识中的感性认识层#27425;;与之相对的理论#24605;维或称逻辑思维、抽象思#32500;,属于理性认识的层次。理论思维#26159;法学理论课程,尤其是#27861;理学课程所必须的。它要求同#23398;们能够自由地运用概念、判#26029;、推理,利用形式逻辑在#30475;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里#36968;游。理论思维能力#26412;身并不神秘,可以说它是人#29983;来就具有的一种先天的能力,但#36215;初这种能力与经验思维能力是浑#28982;不分的,只有经过后#22825;的系统的训练才可#33021;彼此分开,独立出#26469;。而如果要将理论思#32500;能力提高到较高的程度,#21017;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12290;

  理论来源于实践#32463;验,又高于经验。理论是凝结#20102;无数前人成功及失败的实践#32463;验的载体,本身并不是纯粹虚无缥#32520;的、空幻的东西,任何轻#35270;理论的观点都是完全#38169;误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19981;是盲目的实践,而是根本称不#19978;人的理性的实践活动。理论必须与#23454;践相结合的观点是马克思#20027;义的基本观点,但同学们忽视了一#28857;:这种观点的前提#26159;理论与实践二者在静态的角度来讲#39318;先是分离的,是两回事#65292;不能混为一谈,同时#20108;者的结合也是有条件的,相对#30340;。

  同学们习惯于把#35266;点和实践直接结合在一起。如同#23398;们往往自己提出一#31181;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27492;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19981;容其他同学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25569;。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30452;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39035;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这#31181;简单的所谓“证明”方法忽视了理#35770;所具有的说服功能,以#21450;对现实的规范作用。

  法学研究,尤其是#27861;理学的研究、探讨,#21487;谓是“形而上学”的探讨,#26410;必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前一段#26102;间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12298;返回法律的形而下》,是浙江#22823;学法学院的老师的论#25991;集。 该#20070;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以前我们#27861;理学界主要是研究#24418;而上的问题,与实际偏离太#36828;,今后要扎扎实实#30740;究“形而下”的现#23454;问题。可问题在于#65306;我们何时“形而上”过?#24418;而上学不是空洞、玄妙,甚#33267;无用的代名词。也#19981;存在我们在方面研究已经#38750;常充分,而不需要进一#27493;研究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29616;在研究得还很不够#65292;需要我们老老实实,静#19979;心来好好地研究一番,尤#20854;是在当前搞市场经济,人心#28014;躁,急功近利的大环#22659;下。

  2、 理论思维从根本上讲属于#21746;学思维不懂哲学,#23601;谈不上懂法理学。法理学可#35859;是介于一般法学学科与#21746;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实#38469;上可以认为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27861;学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哲学是#26102;代的精华,它为其他所有学#31185;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27861;论的指导。法理学与#21746;学不可分割。法理学#22312;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法哲学,大#23478;知道著名哲学家黑格尔的法#23398;名著题目就是《法哲学原理#12299;,美国法学家博登海#40664;有一本经典著作就叫《法理#23398;——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12290;

  同学们应学会理#35770;思维,善于抽象思维。“理论要#21644;实践相结合”是我们经常#35848;的一句话,但我们往往忽#35270;了,这句话的前提是:理论与实#36341;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二#32773;有内在矛盾。换句话说,也#23601;是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我#20204;尚未学会理论思维,却大谈#29702;论与实践结合,实际#19978;最后就只能是抛弃理论#24605;维,在低层次上开展工#20316;。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33021;力,我建议同学们要大量地阅#35835;哲学著作。除通常#25152;讲的马列主义哲学以外,尤其要注#24847;阅读现代西方哲学著#20316;。如现代科学哲学方面#30340;书籍,卡尔。波普尔的《猜想与反#39539;》,库恩的《科学革#21629;的结构》和《必要的#24352;力》,怀特的《分析的时代—#8212;二十世纪的哲学家》以及法律逻辑#23398;等其他方面的书籍#12290;

  (三)法理#23398;的学术性这里的学术性,主要#26159;指专业性,以与大众性、以及普及#24615;相区别。尽管在某种#24847;义上可以讲任何一#38376;大学基础课程都具有#23398;术性,但法理学这门课程#30340;学术性是比较突出的。#24378;调学术性,也就是#35201;求同学们明白,我们应该以搞#23398;术活动的方法来学习#27861;理学。那么,何谓学术?

  1、 反思、怀疑、批判是#23398;术研究本身同学们往往习惯#20110;把本应设疑的东西作为#23458;观的现实来接受,不假思索地以#20043;作为论据。对于法#23398;研究中的一些与众不同的观#28857;,要么是完全赞同,要么是彻底#21542;定,其理由也极其简#21333;,因为它们属于唯物主义、辩#35777;法或属于唯心主义、机#26800;论。遗憾地是,这并非是对待学术#38382;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反思的#23398;问,其实任何学问都是反思的学#38382;。学术活动不仅其基本思维#26041;法是反思,同时其内容也是反#24605;的结果。没有反思也就没有学#26415;研究,当然也就不会产#29983;法理学。没有对现行的法学观点、#29702;论的分析、评价以及#25209;判,也就谈不上法理学这门学科#30340;建立。肯定法律现实,#36825;不是法理学的任务,至少不是主#35201;的任务。毋宁说法理学作为#19968;种学术,其任务主要#26159;否定现实,批判现实。揭示#29616;实中的矛盾,指出现实中#30340;弊端和缺陷,以之作为动力,从#32780;促进法律发展,这就是学术研#31350;的基本社会功能。

  学术研究就是批判。学术#30740;究的过程就是怀疑现实、批判现#23454;的过程。学术工作#32773;就是抱着理想主义,甚至浪漫#20027;义的态度去对现实进行评价、分#26512;,从而启发人们采取#25514;施去建设一个更加美#22909;的社会。德国哲学家康德有#19977;大名著《纯粹理性批判》、《实践#29702;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37324;的“批判”二字令#20154;深思。在学术上我们务必要坚持我#22269;一贯所倡导的“百花齐#25918;、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要#8220;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信#23432;“学术无禁区”的原#21017;。也许胡适先生的话放在这#37324;是合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35777;”。

转贴#20110; 免费论文下载中#24515;

  2、 学术问题#36149;在创新如果说我们在现实日常#29983;活中,往往要“求同#23384;异”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20204;要强调“存同求异”;如果说#22312;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要#31995;统、全面地思考的话,那么在学#26415;上我们往往是追求“片面而#28145;刻”。我国著名刑法学权威#38472;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题#30446;就是“缅怀片面”,对学术研究性#36136;的认识可谓一针见血。 大学可#35859;“象牙之塔”,应有“#20026;学术而学术”的勇气。真正#30340;学问家往往充满浪漫主#20041;精神,甚至“知其不可#32780;为之”。学术就是执著,就是择#21892;固执,要对自己的观点充满#33258;信,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26377;主见,不唯书,不#21807;上,不迷信权威。

  创新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人格#29420;立。北京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的#23398;府,这与蔡元培先生所#25552;出并被后来的北大人所坚守#30340;“思想自由、兼容并包#8221;的传统不可分的。现#20195;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24320;拓性人才。创造来源于何处,#26368;主要的就是同学们本身的个性#12290;创新既不神秘,也并不困难,而是#20154;的天性,关键是充#20998;发挥这种潜力并不断加以培养#12290;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65292;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是很难#30340;事情。 当今社会是#22810;元化的,对人才的需求#20063;是多方面、多层次的。#21333;一维度的人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的#38656;要。尊重并注意培养同学们#30340;个性,实际上也就是培养同学们的#21019;造性。作为大学教#32946;来讲,继受以往的知识是非常重要#30340;,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22815;,还必须使同学们学会创造性的思#32500;,养成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学会多#26041;位、立体化的思维,善于侧向思维#65292;甚至逆向思维、反向思维,从矛#30462;的对立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12290;

  3、学#26415;规范化是学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19981;少同学在探讨法律问题#26102;,一味从自以为的“应然”出发,#21482;字不提法律的规定。#26377;的同学在老师布置的写一篇小论文#30340;作业中,简单地罗列事实,#20027;观地得出结论,最关键的#35770;证过程恰恰缺乏。此外#65292;同学们对学术规范也重视不够,认#35782;不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同学们一#23450;要牢记:与“学术无禁区#8221;相联系的是“学术有规范”#65307;与“大胆假设”紧紧相随的是“#23567;心求证”。搞学问绝#38750;可以随随便便,“嬉#31505;怒骂皆成文章”。缺乏基本#30340;学术研究素养,是无论如#20309;也搞不好学问的。写#27861;理学文章要注意从#27861;律理论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的角度#26469;看问题。学术研究#12289;探讨不是粗率地表示对现实#19981;满,发牢骚,不是简单地罗列各#31181;社会事实,而是从#20013;进行归纳、分析,去粗取精,去#20266;存真的过程。针对#25105;国目前学术研究中的出现的一#20123;问题,苏力教授曾#25351;出:“一些完全自创的概#24565;、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20196;人无法接近,不知#35813;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19978;的,包括欣赏)。” 学术规范是历#21490;上众多学者多年学术研#31350;经验的总结和概括#65292;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法#23398;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都#24517;须要遵循的,在某种意#20041;上讲,具有一定的“强#21046;性”。如写论文要有摘要、关#38190;词,有注释和

参考文献

等等。现#23454;中不少同学写文章几乎没有注释#65292;殊不知注释可谓文章的“皮#22218;”,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37096;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没有规矩,何成方#22278;。学术规范可谓法学研究的#8220;法律”。只有严守#36825;些“法律”,才能与同行进#34892;学术交流。否则,“一人#19968;把号,各吹各的调”#65292;大家不在一个学术平台上探讨,#19981;按同一学术游戏规则“#20986;牌”,没有学术积累,#22914;何才能提高法学研#31350;水平,更不用说赶超世#30028;学术研究水平了。

  4、学术不计功利学#26415;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和经#39564;积累的过程。厚积而薄发是学#26415;研究的基本规律。#35780;价学术水平,当然也#20250;考虑数量的问题,但#20851;键是质量的问题。搞学#26415;研究不是为了考试得到好成绩,#20026;了评职称,不是为了出#21517;,更不是为了赚钱。 法理学水平的好坏#19982;经济利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12290;法理学有什么直接的#29616;实用途?尤其通过它可以赚多#23569;钱?这就如同问“一个新生的婴儿#26377;什么用途”一样愚#34850;。这里不应有功利的因素,尤其#19981;能急功近利。一位#33879;名的法理学家与一#20301;著名律师的收入根本无#27861;相比,而在学术上#30340;贡献却正相反。罗马不是一#22825;建成的,学术研究不可能“#31435;竿见影”,无法搞“短平快#8221;。搞学问必须老老实实,来不得#21322;点的虚伪和骄傲。马克思说过:“#22312;科学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19981;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30340;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30340;顶点。” 这#26159;搞学术研究的座右铭,也#24212;成为同学们在大学#23398;习的座右铭。学习法理学#65292;没有捷径可走。如#26524;说有的话,那就是早下工#22827;,下苦工夫。搞学问就要#32784;得住寂寞,有一股“#26495;凳一坐十年冷”、“面壁#21313;年图破壁”的劲头。这#22312;注重经验积累的法学研究#39046;域尤其如此。大家都知道,#19990;界上有数学神童、文学神童、音乐#31070;童,也存在物理学神童,可#21476;今中外从来没有听#35828;过有法学神童、法理学#31070;童!

  二、《法#29702;学》的学习途径提高#24605;维能力,离不开对中外法#24459;文化的继承,离不开#23545;古今法律实践的提认。我认为要学#22909;法理学,主要应通过以下四种#36884;径。

  (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29702;论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23601;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30475;,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20026;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22522;本原则、基本制度,#29978;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25105;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27861;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24459;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24459;,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21046;定的。改革开放以#26469;,我国开始了大规模#30340;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26377;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30165;迹,相应的法学研#31350;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21457;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33258;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23485;大的胸襟,而是在#35199;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19981;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24378;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21457;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19982;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35770;体系,这是不现实#30340;。

  对#20110;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21270;的进程来说,虚心地#21521;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35199;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35782;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36873;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25105;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28165;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65288;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36890;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65292;尽管他们对中国自#24049;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12290;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8220;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19978;,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21457;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29702;论”,那么我们也不妨#36825;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21019;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27861;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21253;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32463;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20854;中含有大量的具有#26222;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38405;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19988;最好是外文原著,同时如果有#26426;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23398;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26681;中国本土法律资源我个人#36824;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3601;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19968;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21448;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21513;尔兹认为“法律是地#26041;性知识”。 中#22269;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22269;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38382;题。任何人都无法割#26029;自己的历史传统,简#21333;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22320;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26159;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65292;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24615;学科(如果不是应#29992;性学科的话)。仅仅了解#19968;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35199;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20256;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65292;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25105;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27861;律的生命从来就不#26159;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39532;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30340;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27611;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25351;引下取得了胜利。当#21069;我们也只有把西方#21457;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20013;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23454;相结合,才可能真#27491;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33394;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31216;希腊”,动则“美国如#20309;,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30340;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23398;好法理学的,也根本#19981;会有真正的学术创#26032;。

  我#20010;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34987;人称为“幼稚”,之所以#27809;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30340;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28145;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12290;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20854;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35828;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32479;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20540;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23398;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32477;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32773;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24049;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30340;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陈兴良#25945;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30340;文化底蕴,就不可能#26377;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21516;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31243;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20064;法律的历史一位哲学家说#36807;:“哲学就是哲学#21490;”,那么我们不妨#20063;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20063;就是法理学史”。实际#19978;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23601;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26041;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27861;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24459;思想史学,就无法深#20837;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21069;德国大法学家萨维尼就#25351;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65292;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35774;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26426;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29702;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23637;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26377;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21382;史的,不精通历史#30340;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19982;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19981;同,法理学研究必须#35201;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12290;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23450;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24819;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65292;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24819;就足够搞研究的问#39064;。如果说因为柏拉图、#23380;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22914;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21482;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24565;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21333;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实际上#30740;究西方法律的人,没#26377;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27861;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31350;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23380;子,尽管他是一个坚#23450;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25105;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19981;同意,甚至反对他#20204;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20182;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38754;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35782;积累的一门学科。#19981;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29702;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23398;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8220;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30340;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20154;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27861;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29702;学不赶时髦,不以是#21542;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24819;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24320;具体的法学(法律#65289;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29983;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27861;,可以说法理学是#26368;抽象的,表面上离现#23454;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29616;实性的,实际上最#36148;近现实的。现实生#27963;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21644;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19975;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26080;源之水,无本之末。#27861;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21364;既不神圣,也不神秘#12290;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31350;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20204;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23398;的进展情况,“两#32819;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20102;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20917;,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26102;,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30340;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27861;性问题等等。

  不#20165;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20250;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22788;处有法律,法律理论#23507;于一点一滴的日常#29983;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29702;论出发,完全可以#20174;自己身边的琐事及#24179;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24605;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31929;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38750;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20154;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65292;今天对我们仍有借#37492;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30340;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24517;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35201;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20889;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21271;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65289;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29983;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26377;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37070;。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8230;…这不是一门要考#23398;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20110;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30340;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19968;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24517;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30693;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21450;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32536;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30784;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24459;必须从法理学开始#12290;

  最后#24378;调一句,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36824;要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12290;在依法治国,建设#31038;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法律#22312;社会生活中将起到越#26469;越重要的作用。仿照#12298;孙子兵法》中的名言,我们不妨#36825;样说:“法者,国之#22823;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23519;也!”李龙教授把法学的品#26684;概括为这样几句话:“法#24459;是治国之道,强国之道#65292;权利之道,正义之道”,可谓精辟#12290; 未来的中国是法#27835;的中国,法科学生是未#26469;治理国家的栋梁之才!认#28165;法律在国家建设中的重#35201;作用,理解国家对法科学子#30340;殷殷期盼,将会更#21152;激励同学们学好法理学这门课#12290;

  注释:

  1.[美]#24343;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纽#32422;,1930,第7-21页。转引自[美]博登海默#65306;《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27861;》,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31038;1999年版,第166页。

  2.“有一#30334;位读者就有一百位哈姆雷特#8221;,我们不妨类推“有多#23569;位律师就可能会有多少种法律解#37322;”。尽管我们不能无限夸大这种不#19968;致。

  3.#26377;个自称是田文昌学#29983;的人在网上写到:“曾经#20026;社会弱者抗争,伸张正义#30340;田律师,现在却在为黑#31038;会的头子辩护!”见北大法律信息#32593;www.chinalawinfo.com.

  4.按#29031;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德国人萨#32500;尼的观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65292;决不是玩弄于政治#23478;股掌之中的暴力工具。参见[#3265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21746;学与法律方法》,#37011;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31038;1999年版,第89页。

  5.正如美国学者亨利·S·康马杰所说,“法律本身的#24615;质就是保守的,而法律的大多数#20449;徒也非常乐于具有这#26679;的保守性。”见[#32654;] 亨利·S·康#39532;杰:《美国精神》,光明日报出版#31038;1993年版,第536#39029;。另一美国学者查尔斯·E·梅里亚姆也认#20026;,“法律的基本精#31070;是保守的”,“法律的#26680;心和司法的内容总#26159;由旧的法律适应新的形势的那#31181;缓慢而且往往几乎觉#23519;不到的过程构成的。”见[美]查尔斯·E·#26757;里亚姆:《美国政治思想》,#21830;务印书馆1984年#29256;,第123页,第117页。

  6.韦伯说#65306;“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29702;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12290;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24335;上的、因而——在#21151;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35745;算的法,并且特别关#24515;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23545;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24615;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30001;受过理性训练的、#33268;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26469;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31181;力量中只要缺一,就#19981;会出现近代法律体系。”[德]韦#20271;:《儒教和道教》,王容芬译#65292;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0页。

  7.[美]诺内特、塞#23572;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20250;》,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31038;1994年版。

  8.[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32423;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页。

  9.美#22269;的司法制度有一些#21382;史形成的惯例,如最高法院不对#25919;治问题进行表决,不对准备#37319;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作法#24459;上的评价。相应的美国法#23448;也养成了这样一种风格:深居简出#65292;不出头露面,不公开谈论政治#12290;

  10. 见孙笑侠#31561; 主编:《返#22238;法律的形而下》之“前言”部#20998;,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陈兴良:#12298;刑法的启蒙》之《#36299;》,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260页。

  12.见孔子:《论#35821;》之《宪问第十四》。

  13.见张五常:#12298;博士论文是怎样写成#30340;》,载其著《学术上的老人与#2802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原文是这#26679;的:“只要不是抄袭,是自己#24819;出来的,要完全没有创#35265;就不容易。”

  14.见苏#21147;:《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之#12298;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19982;本土化》,中国政法大#23398;出版社1996年版#65292;第213页。

  15.见刘南平#65306;《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8220;皮囊”》,《中外法#23398;》2000年第1期,#31532;101-112页。

  16.读者可参#35265;宋功德:《法学的坦白》一书#65292;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290;这本不厚的小书对#26576;些法律人的嘴脸做了入木#19977;分的刻画。

  17.马克思:《#36164;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页。

  18.见[美]吉尔兹:《地方性#30693;识》,王海龙等译,#20013;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29256;,第273页。

  19.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扉页,#27861;律出版社1998年#29256;。

  20.见[爱尔兰]凯利:《西方思想#31616;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31038;2002年版,第6#39029;。

  21.[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23398;的当代使命》,转引自[美]博登海默:《#27861;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26041;法》,中国政法大学出#29256;社1999年版,第89#39029;。

  22.#35265;《中国大学学术讲演录》,广西师#33539;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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