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这样的考虑,愚以#20026;,讨论法学方法首先要给法#23398;以正确的学科定位#12290;而法学的学科定位#21448;与科学观息息相关。让我们从科学#35266;谈起。
科#23398;大概有三大要件:概念、逻辑、#23454;验。缺乏其中任何一#39033;的科学都不是真正的#31185;学。在西方,前两项在古希腊#24050;经存在。但由于缺乏实验#65292;真正的科学在古希腊是没有的。#22312;中世纪,实验科学的开拓者#20204;并没有像他们的继承者那样幸#36816;,他们不得不伪装成疯#23376;,以逃避宗教与世俗#30340;仇视和迫害。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65292;科学才取得了合法性。起#21021;,科学只是众多话语系统中的一#25903;,到后来,她逐渐取代了神学#30340;话语垄断地位,成为最具#26435;威性的话语系统。就像在#20013;世纪许多话语都以神#23398;的面貌出现以期取得权#23041;一样,在实验科学取得决定#24615;的胜利以后,许多话语都以科学#30340;面貌出现。各种意识形态在最积极#20043;列。这使得科学的概念#27169;糊了。最典型的要数19世纪初法#22269;以塔西为代表的意识#24418;态学派。这一学派将意识形#24577;称为“思想科学”。在塔西其时,#36825;一思潮的影响并不大,拿破仑#23601;对塔西的意识形态理论表示蔑视#12290;他轻蔑地称“意识形态学派”#20026;“意识形态者”,认为塔西等人只#26159;一批对政治现实盲然无知的不切实#38469;的教条主义知识分子。[1]但随着实验科学的威名日隆#65292;将各种思想科学化竟成不可阻挡#20043;势。各种思想的论争成为抢占科学#27583;堂之争。与此并存的、#20316;为它的对立面的就#26159;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旨在维护科学#30340;纯洁性,他们强调#21482;有实证的学问才是科学#30340;。在马克斯·韦伯时代的西方#65292;实证主义已取得了#20915;定性的胜利。“科学与价#20540;无涉”已为大多数#20154;所接受。“今天还有谁会相信#65292;天文学、生物学、物理#23398;或化学,能教给我#20204;一些有关世界意义的线索?……自#28982;科学家总是倾向于从#26681;底上窒息这样的信念,即#30456;信存在着世界的‘意义#8217;这种东西。”[2]马克#26031;·韦伯的价值中立理论其#23454;是较公允的,他在坚持科学的实#35777;主义立场的同时,强#35843;科学对价值问题应当有所#20811;制,这实质是将社会科学的科学性#20445;障转向方法论。在现代西方#65292;一个科学的结论和一个价值的#35328;说或一个真的描述和一#20010;善的理论的区别为学界大多#25968;人认同。
与此同时,中国也发生了#19968;场几乎是与西方同样主题的讨论:#20197;张君励为代表的新儒家#21516;丁文江等人关于科学与人生#35266;关系的讨论。张主张#20154;生观应当由玄学实际上是#30001;儒学去解决。丁则主张科学应当#35299;决人生观的部分问题。#36825;时候,以真理的代言人自居#30340;一些人出来作裁判:张固#28982;是唯心主义,丁以及包#25324;较公允的梁启超、胡#36866;之等均成了折衷主义#12290;他们宣称,科学当#28982;可以解决人生观问#39064;,而且这可以在物质世界#20013;找到根据。[3]这一思潮#35774;定的任务不是维护科学的#23562;严与权威,而是以科学的#21517;义强化新的思想权威,这就使对同#19968;问题的讨论得出了与西方正相反#30340;结论:意识形态的权威,这个新的#26435;威恰恰是在科学的大旗之下的。#31185;学替代传统的“天#8221;成了价值权威的渊源,这个“科学#8221;的靠山则是实实在在的“物质”#65292;在社会中就是“物质生活条件#8221;。进一步要问,谁是#36825;个注定一言不发的#8220;物质生活条件”的代言#20154;呢?当然是“物质生活条件”的#25903;配者。这就是中国的逻辑。因此#65292;上世纪初那场发生在中国的希腊#24335;的诸神的战斗并未能维持#22810;长时间,一旦有一神在#29289;质上战胜了他的敌人#65292;真正意义上的战斗便告结束。于#26159;,新的统治者就成了科#23398;的源泉,一切统治思想都是科学的#12289;不容怀疑的。科学成了正统#30340;代名词,科学成了清除不同思想的#21033;器。由此可知,与西#26041;正相反,在中国取得胜#21033;的是意识形态而不是实#35777;主义,实证主义在中国成为谬#35823;的代名词。
#19978;述描述告诉我们,科学这一#27010;念在漂洋过海来到中国以后#20415;患上了意识形态综合症#65292;它承担了太多的意识形态重任#12290;这使得国人的科学概念大大#22320;宽于西方人,且不#35828;相对于持狭义科学观的英美#20154;,就是相对于主张#24191;义科学观的德国人来讲,也是大#22823;地宽的。①且这个中#22269;式的科学的外延是不断扩展的。#22312;陈独秀那里,他是明#30830;把哲学的本体论排除在科学之外#30340;,他的科学中有哲学,但不#26159;哲学的全部,只包括哲学中的唯物#21490;观。[3]但是现#22312;,哲学完全成了科学的不容怀疑的#25104;分,哲学甚至成了#8220;科学的科学”,是#35780;价一种理论是否科学#30340;标准。只要是权力者的宣示,都#20197;科学名之。这就是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Dictionary#25152;说的贬义的科学主义或#21807;科学主义。②唯科学主义#30340;方法论结果便是从权#23041;出发的、解经方法成为#20027;导的方法,依据这一方法,#22312;研究之前结论已经产生———这就#26159;权威早已认定的结论,一#20999;所谓的研究只不过是在#32463;典中寻章摘句,一切所谓的结论#21482;不过是权威的复述或演#32462;。因此,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社#20250;知识领域)与学术争论便告结束,#20195;之以各种形式的语录仗甚至是#25919;治棍棒。
据当代#23398;界的共识,科学的首要含义是#26041;法意义的———实证#30340;方法。除了方法意义#20197;外,科学还指一种与信仰#30456;对的精神,一种科学的实证精神、#29702;性精神、臻美精神,#26412;身具有普遍性、公正性、无#31169;利性、有条理的怀疑的精神气质;#30001;此衍生出独立性、独创性、异议、#33258;由、宽容、公正、人的尊严和自#37325;。
本着方法#21644;精神意义上的科学观,我#20204;可以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12289;社会科学、规范科学、人文科#23398;。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追求的是真#65292;规范科学追求善,人文#31185;学追求美。只有追求真的学#38382;才是科学,追求善的是伦理学,#36861;求美的是美学。
#36825;一分析架构中的法学是什么呢?#36825;一问题的回答与人们对#27861;学的定义有关。德国的法哲#23398;家德来尔(RalfDreier)说:“法学的用语在德文#30340;语言使用上,虽有#20105;议,但是通常是赋予广义的#65292;广义的法学不仅涵盖了法#24459;科学,还包括法官的、以及法#24459;咨询的法律实务。#8221;狭义的法学专指法律理论。艾瑟#65288;Jo sefEsser)则将法学区分为法律知#35782;和科学。“知识还算#19981;上是科学。知识欠缺对个别表#35937;所以发生的全观、各种关联和法#21017;的理解。”[4]拉#24503;布鲁赫则认为,“我们有三#31181;观察法律的方式:#28041;及价值的观察,即将#27861;律看作文化事实———法#24459;科学的本质在于此;其次是带#30528;评价的观察,即把法律视#20026;文化价值———这是法哲学的#29305;征;最后是超越价值的观察,即观#23519;法律的本质或无本质—#8212;—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任#21153;。”凯尔森认为:“#30001;于法律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21482;限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亦即#38480;于法律规范规定范#22260;内的行为,因此,法律科学呈#29616;的是对于行为构成要件的规范#24847;义的说明。”[4]也有学者认为法学#21487;分为法价值论、法历#21490;哲学、法方法论三界。[5]由此#21487;见法学的范围历来#26159;十分广的。
在我国大陆的学术传统中,#27861;学包含了以法律为#30740;究对象的所有知识#20307;系。这一广博的知识体系#20013;包括了法的理论知识、法律史知#35782;、法律信息知识、#36866;用法律的知识等等。在唯科学#20027;义的时代氛围里,这一切都是#31185;学。在方法论方面#65292;法学的方法便与其他学科的方法#27809;有区别。①事实上,法学这一知识#20307;系的内容是跨学科的。法医学是自#28982;科学,侦查学的许多内容#20063;属于自然科学,法律逻辑属逻辑#23398;,法学作为知识体系的主干属于#35268;范科学,而不是社会科学。除了规#33539;科学的成分以外,#27861;学也有社会科学的成分。#36825;就是法学中有关经#27982;分析的成分,及其#20182;可以实证的、量化的成分。法学#19981;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36824;是一门技术,技术的主要成#20998;不是真假,也不是善恶,而#26159;实用。对于法学来#35828;,这个实用不是为任一法律主体所#29992;,而是为追求正义#12289;为实现公平所用。
法学的跨学科#29305;点决定了法学方法的特点。
首先,法学的主要方法是价值#35780;价,而不是实证分析。因为#27861;学的主干是规范科学,规#33539;科学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务是公平#35268;范地发现与评价,其首要方法#33258;然只能是价值评价。古罗马人#23558;法学定义为“公平善#33391;的艺术”是十分妥贴的。对于#27861;学,对于法律,我们首先#35201;问的不是科学与否,而#26159;正当与否、公平与否。#20316;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它的主#35201;方法应当是价值评价。法#23398;的价值评价与一般伦理学的价值#35780;价有所不同,法学的价值评价除了#19968;般伦理学的价值评价方法#20197;外,更多的是规范的评价,#36825;是建立在规范等级之上的价值评价#12290;
免费论文下#36733;中心其次,#23454;证方法也是法学的重要方#27861;。这是因为法学也具备#31185;学的方面。法学的科学方#38754;主要是方法与精神。当#28982;,法学也有“社会科学”#24847;义上的科学成分。法学#30340;科学方面包括:(1)法学中有关#21490;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信息知识的#37096;分。史和法律信息要求的是真,主#35201;使用实证的方法。用实证的方法寻#27714;法律存在与发展的真实面貌与常态#65292;寻求法律的真实信息。#65288;2)应然规范建构中的经验基础#37096;分,以及法律实践的描述#19982;总结部分。这部分要求真#23454;地叙述人类的经验,以#20316;为建构合理规范与评价法律的经#39564;基础。(3)规范的建#26500;与评价部分的内容。这要求#36866;度的价值中立,贯彻的是一种#23454;证的科学精神。所#35859;“适度中立”是指作为价值研#31350;的一种要求,完全的价值中立#26159;不可能的,而完全以自己的#20215;值代替一般价值又是允许的。#22240;此,法规范的建构与评价必须#22312;体认人类基本价值的基础上,#36827;行价值建构,同时在价值宽容的#22522;础上进行价值批评。这些法学的科#23398;部分适用的方法就是实证的方#27861;。实证方法又可分为社会实证#12289;经济实证、逻辑实证,价值#20998;析也可依其基本立#36275;点及涉及的领域分#20026;政治的、经济的、#31038;会的、文化的等等。应当指#20986;,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20063;不是完全无关的,实证#20998;析的对象可以是价值问题#65292;或者说,我们可以对价值#38382;题进行实证的研究。
其三,法学不仅#26377;科学意义上的方法,还#26377;技术意义上的方法。因为#27861;学不仅研究规范的正当与否,不#20165;研究法律的历史与常态和实际#31038;会效果,即法学不仅仅是认#35782;(分析也是认识)与建构规则#65292;不仅仅是发现真理,描述实在#12290;一句话,法学不仅是科学,还是一#38376;指引人们行为的手册#65292;是一门技术。②它源于法律#38382;题的特殊性。因为法#24459;是一个关涉人际关系#30340;高度职业化的知识体系,这个#30693;识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从#20107;法律实践或影响法#24459;实践。法律实践是一种#29305;殊的实践,它的目的#22312;于善,这就需要有一套#36861;求善的特殊技术。由此决#23450;了法学特殊的方法:法律#23454;践的方法、法律操#20316;的方法。这一方法不同于前面#25152;说的价值评价的方法#19982;实证的方法。实证方法和#20215;值评价方法都是认识的#26041;法,实证的目的在于#27491;确描述法律,在于认识法律#26159;什么,法律怎么样;价#20540;评价的方法在于寻找良法的标#20934;,在于认识善,在于认识应#28982;的法。作为技术的#26041;法是实践的,是从事法律事#21153;的方法。这已越出了传统#26041;法论的范围。作为#25216;术的方法包括与立法行为#12289;行政行为、司法行为#30456;关的方法,以及其他法实践行为#30340;方法,这里的方法#34920;现为在相关领域中追求善的规范。#20363;如:立法方法、法解释#26041;法、法规范选择方#27861;、法事实认定方法、法推理方#27861;、法辩论方法,甚至#21512;同的制作方法、法#24459;的起草方法等等。
其四,方法论是法学的重要#20869;容。由于法学的方法不同于其他学#31185;的方法,也由于方法在法学中的特#27530;地位,方法学问就成#20026;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学者将#27861;学分为法哲学、法历史#21746;学和法学方法论,这#26159;很有见地的。
上述法学方法可以#19968;分为二:作为科学的方法#21644;作为技术的方法。如果从方法#38382;题的抽象性程度来划分,法学#26041;法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38754;:首先是作为方法论的方法,这#26159;方法本身的学问,或#20851;于方法的方法。它研究#26041;法问题和法学方法#30340;一般知识,研究方法的本体问题#65292;研究自然科学方法和#31038;会科学方法的异同,研究#22312;追求真理的道路上#20309;种方法是不可取的,研究方#27861;宽容的哲理,研究#27861;学方法的内容与特点,等等。#20108;是理论研究使用的具体方#27861;以及规范,或作为科#23398;的方法。这一层面上的方#27861;包括实证分析和价值评价两种#65292;以及这两种方法的#32508;合运用或延伸——#8212;比较方法。三是法律实践的方法,#25110;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
#24635;之,法学是一门十分特#27530;的学问,它是以规#33539;科学为主干的一个知识体系,它又#20860;有社会科学的内容,甚至有自然#31185;学的内容(例如,法医学就#23646;于医学,侦查学有许多物理学和#21270;学的成分,法律逻#36753;则属于逻辑学)。这#19968;跨学科的属性决定了法学方法#30340;多元。规范科学的特性决#23450;了它的主要方法是价值评价方法。#27861;学还是介于科学和技术之间#30340;一门学问,因此法学#30340;方法除了科学意义上的方#27861;以外,还有技术意义#19978;的方法,而且法学方法#21487;以说主要是指技术意#20041;上的方法。因此,#26041;法论在法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22320;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方#27861;论是法学的中心内容之一。#22914;果说近代法学的任务在#20110;建构合理的规范,重塑#27861;律的精神,其核心在于法律本体论#21644;法律价值论的话,那么,现代#27861;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这一#20215;值的实现。因此,现代法学的#26680;心就在于方法论。这#20174;西方法学的方法论转向中可#20197;得到确证。
作为技#26415;的法律方法。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一#37096;分学者开始关注法律方法问题,#37027;么什么是法律方法呢?据#35752;论者解释,是指法律职#19994;者共同体或法律人(lawyer)所特有的进行其职业活动#30340;方法,包括思维方法和工作#26041;法。而广义上的法律职业#32773;应包括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20174;事法学研究与教育的#25945;学科研人员。因此,广#20041;上的法律方法应包#25324;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12289;法律的社会调查方法、法#24459;的清理和编篡方法)、#21496;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24459;解释方法、法庭调查方法和法庭辩#35770;方法)和从事法律研#31350;与教育的方法,即法学方法。#36825;显然超出了当前的讨论范#22260;,因为这一讨论似乎集中于#27861;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这主要#26159;司法的方法,即法官#21644;律师们在适用法律时的方法。它#23646;于狭义的法律方法问题。本文感#20852;趣的不是这些有关法#24459;方法问题的范围,而是法律方法的#24615;质和归属。也就是说它与法律是#20160;么关系?是法律本#36523;的问题还是法律之外的问题?#22914;果是法律的一个构#25104;部分,那么它属于哪个部分?
经过初步#24605;考,笔者得出的基本认识是,法#24459;方法从表面上看或从分析#27861;学的观点看主要是法律的适用#38382;题,但从社会法学的观点看它#26159;法律的运行问题,而且是法#24459;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12290;得出这个没有宏大的理论作指导#65292;是积沙成塔,理论不构筑在本#22303;司法实践和历史、传统#21450;文化的热土上,只能#26159;痴人说梦。在这里,对法#24459;的共同信仰是构筑法制大厦的#31896;合剂和灵魂。而法官理论#23618;次和法律方法运用水平的提高#24517;然增强其正确理解#21644;解释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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