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51;键词]法学理论; 法#23398;实践
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27809;有脱离实践的理论,也#27809;有纯理论的理论。#20294;是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只有#36890;过反复的实践,才能检验理论#26159;否正确,是否完善。#23454;践又为理论的完善、#25552;纯、升华提供直接的依据#21644;基本素材。从法学教学来说,#26356;是如此。
一#12289;立法离不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35746;、修改均离不开实践。如《中#21326;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20154;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30340;制订,都是经过长期反复的社会#35843;查,了解国情,掌握民情#65292;才能予以颁布、实#26045;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21009;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22269;婚姻法》等法律的#20462;改,更是通过长时间讨论,#30001;上至下,再由下至上#65292;反复实践、修改、论证才#24471;以修订的。
二、司法离#19981;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的贯彻#23454;施更离不开实践,比#2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20107;诉讼法》共分为四编225#26465;,而每一个具体条款的实施均离#19981;开实践。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20845;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21253;括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30340;条件、立案的程序和立案的监#30563;等基本要素和步骤,#32780;这每一步都需要实践#12290;材料的来源有控告、举报、自首或#21496;法机关直接获得的材料和通过媒#20307;等发现的犯罪信息等,均需有#32676;众、媒体和司法机关主体参#21152;,换言之,即一切来源#20110;实践。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进#34892;、监督的实施,没有一个步骤能脱#31163;实践。
三#12289;法学教学与实践的关系更为密切
我们#22312;长期的法学教学和律师办案#20013;发现,法学教学与实践的关#31995;极为密切。一方面#20307;现在用实际案例授课#21487;使学生对有关法学理#35770;理解得深,掌握得快,记忆时间比#36739;长久;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用#27861;学理论来指导实践、解释条文、#23459;传法制能起到生动深#21051;,极易接受的效果,二者之间相#24471;益彰。
(一)实践#23545;教学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前已#36848;及,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26469;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22806;,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23454;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38271;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24418;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23454;践的高度概括。但是,实际的东#35199;一旦上升为理论又是概括的、抽象#30340;,甚至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在讲课#26102;,如果能用案例对抽象的#29702;论加以说明,则可达到深入浅#20986;的效果。如刑法教#23398;中,犯罪构成要件#20043;一是犯罪主观要件,而主观要#20214;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犯罪#25925;意,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25509;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30340;行为会发生危害社#20250;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24515;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30340;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4182;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24515;理态度。授课中,如#26524;让学生记忆这两个概念比较容#26131;,但能否持久,实践中#22914;何灵活运用,则比#36739;困难,但用案例教学则大不#19968;样。有这样一个案#20363;:宋某系一煤矿临时工,在某#26202;凌晨一时下班回家途#20013;,经过受害人袁某家窑顶时,突然#24819;起村里人传言,袁某因其丈夫#38271;年出车在外,常与一些男人鬼#28151;,便爬在袁某窑顶向院内窥#35270;,事有凑巧,袁某乘#19976;夫不在家,正与一男子#22312;家寻欢,听见窑顶有#21160;静,二人以为是小偷,#36930;穿衣出外查看,宋某把这一切尽#25910;眼底。第二日晚,宋某便独#33258;到袁家,以前晚所见之事要#25375;,要求与袁发生不正当关系,袁#21193;强同意,后宋某又以同一理由与袁#21457;生过一次两性关系。第三次#65292;当宋某又要故伎重演时,恰遇袁#30340;小姑子在袁家居住,未#36930;,后袁告其小姑子,宋要强奸#22905;。在袁的丈夫得知后,便扬言要告#23435;强奸其妻,但并未#23454;施。宋某闻听后对袁怀#24680;在心,欲伺机报复。#26102;隔一月有余,宋乘#34945;家无人,便将矿灯里#30340;硫酸倒至袁家水缸中,袁#23478;闻到水缸中的水臭味很大,#20415;倒掉,故宋报复未果。随后袁#23478;便搬到距宋所在村#20116;公里之外的镇上居#20303;。在三个月之后,即1998年的正月初四晚八时许#65292;宋手提一废弃擀面#26454;步行五公里,找到袁的住处,#35265;袁不在,便四处寻找,#21518;发现袁在其房东家看电视#65292;便在门外喊袁的名字#65292;房东告袁有人叫她,袁便带9岁女#20799;回家,在行至拐角处,#23435;举起擀面杖照袁头部当头一棒#65292;擀面杖从中断裂,袁#24212;声倒地呻吟,其女儿见#29366;,便大声哭喊,宋#26576;便用手中剩下的半截#25792;面杖朝袁女儿头上猛击一#26834;,致袁女儿头部顶骨粉碎性#39592;折,打完两棒,宋扭头便#36208;。此案后被山西某中院一审以间#25509;故意杀人(未遂)#32618;判处宋某死刑,仔细推敲一下,#21363;可发现,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前已#36848;及,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结果#21457;生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38388;接故意不存在既遂和未遂#30340;情况,因为人被杀死或未#27515;都是放任的结果。通过这一案例#65292;即可使学生深刻理#3529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同时#23545;即遂和未遂也有了初步的了解#12290;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二)理论对实#36341;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39640;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26469;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26102;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26126;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38656;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35270;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有一#27665;事案件很简单,但解释起来却很复#26434;:某一煤炭集运站#20110;1996年为于某发运#20102;四列焦炭,运费约10万#20803;,但于某因各种原#22240;,没有及时与集运站结算,却#35753;与其合伙开办焦化厂的厂长兼会#35745;杜某以焦化厂的名义打一欠条,#28966;化厂于1996年年底因资金#31561;问题即已解体。1998集运站以#36861;要运费为由,将已解#20307;的焦化厂诉之法院。一审#21407;告集运站胜诉,被告原#28966;化厂厂长杜某不服上诉#33267;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20026;主体资格不存在,案件基本事实不#28165;,便发回一审重审。在一审重审#26399;间,原告撤诉,然后以杜#26576;和于某为被告重新起诉。重新#36215;诉后,经法院传唤,杜某#25298;不出庭,并每天到法院找#38498;长、庭长责问为什么法院准许集运#31449;撤诉,明确的法律#20381;据何在?
仔细#20998;析一下,该案确有一#20123;问题不好解释。首先#26159;诉讼费问题。根据我国的司法实#36341;,一审诉讼费由原告垫付,若撤诉#65292;可以退还一半,二审诉讼费则由#19978;诉人垫付,最后由二审法院明确诉#35772;费由谁承担。此案诉#35772;费不多,如果案件标的比较大#65292;假定诉讼费是10万元,则问题#23601;显而易见了。一审集运#31449;交10万元,胜诉后,焦化厂#19981;服,提起上诉,须交纳10万元#30340;上诉费方可。发还#37325;审后,集运站撤诉#65292;一审法院既然准许,#23601;必然要退10万元之一半5万元的#35785;讼费,但焦化厂的上诉费应#35813;由谁承担,谁也不好#35299;释。因为,一审法院无权明确二审#27861;院的诉讼费由谁承担,#32780;二审法院已经按法定程序做完各#39033;诉讼工作,并且也不知道该#26696;已经撤诉,故不可能#36864;还诉讼费用,在此#19978;诉人(一审被告)焦化厂#30340;权益就无法保障。其次是#19978;诉权和裁量权的问题。一审#21028;决之后,因其是初#23457;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服,#24517;然按法定程序上诉于二审法院,#23427;要写上诉状,要参#21152;二审庭审,参加法庭辩论,#25552;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来维护自己#30340;合法权益,但二审发#36824;一审重审之后,上诉#26435;、辩论权等一系列权利随之消失,#27861;律不能只维护一方的利益,而置另#19968;方不顾,所以,在本案中,#21407;告(被上诉人)的权益是得到保障#20102;,但被告(上诉人)的#26435;益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根据#12298;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23457;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三种:一是维#25345;原判;二是直接改判#65307;三是发回重审。这#19977;种结果的任何一种都#26159;人民法院裁判权的体现,#21457;回重审说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楚#65292;证据不确凿、充分,#20108;审法院有权责令一#23457;法院把事实查清楚,证据收#38598;得更加充分、确凿一些,这样就#20307;现了二审终审的优越性,也体现了#22269;家赋予人民法院的#35009;判权。但是发还重审撤诉之后,#20108;审法院的裁判权,对案件的#22522;本意见、看法也全部随之而撤#38144;了。所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撤诉之#21518;,既撤销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及附#23646;的权利,也撤销了上#32423;法院对案件的基本意见,深层次#22320;说,就是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判权#12290;
但是,本#26696;是否能不允许撤诉呢?答案是#21542;定的,必须允许。因为起#35785;权、撤诉权是一种权利,权利#21487;以行使,可以不行使,#24403;事人不愿诉讼,法院#26377;什么办法强行迫使当#20107;人必须诉讼呢,所#20197;从宪法、法理学等角度#28145;层次的解释这个问题,#23601;可以清楚,权利是#19981;能强迫行使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自#24049;的权利,也有权放弃自己的权#21033;,这一点不需要哪一部法律具体规#23450;,只要了解权利的基本属性就能明#30333;。杜某在了解这些原理后#65292;再也不提为什么法院准许#21407;告撤诉的事了。
由上述两#20010;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学教学#20013;,实践对教学确实#26377;很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实践#20013;的实际案例,可以使学生深层次#22320;牢固把握法学的基本#27010;念,灵活地运用法律,#32780;全面深入地掌握广博的法律知#35782;则可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随着我#22269;加入WTO,有关部门正#22312;加紧制订一批能够适应WTO#30340;法律,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20102;使市场正常运行,全球经#27982;一体化要求中国的#27861;律必须与世界接轨,而这大批新法#30340;颁布、实施,必然要求法学教育#30340;改革,法学教育滞后于法律实施是#32477;对不行的,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27861;是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实际的紧#23494;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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