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统一#30340;国家司法考试;法#23398;教育;教学方法
200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20849;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6816;查官法》,修改内容主要为初任#27861;官、初任检查官要从通过全国统#19968;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者中选#25300;。随后,最高人民法院#12289;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27861;部联合发布第1号公告,决定不#20877;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查#23448;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24320;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12290;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20010;良好开端,在目前司法改革难以#22312;制度层面上突破的情形下可以成#20026;司法制度改革的突#30772;口。同时,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30340;方向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也#23558;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22269;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的国#23478;司法考试
首#20808;,直接目的或短期目标应该是提#39640;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21644;检查官的素质和水平。司#27861;不是一般大众都能从事的职业,法#24459;专家的素质也无法依赖#27665;主选举制度而取得。如同汉密尔顿#22312;其《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由#20110;人类弱点所产生的#38382;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38271;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20854;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23569;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21487;以成为合格的法官[1].”没有长期系统的学习与培训,#19981;能对法律有精确而深#20837;的理解和把握,就不能进入司法#32844;业,否则就会草菅人命、曲解#27491;义、亵渎法律。因此#65292;任何国家都通过司法考#35797;选拔高素质的法律#32844;业群体。我国以前的司#27861;考试是三足鼎立,分别实行#24459;师资格考试、法官#32771;试和检察官考试。律#24072;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实施#65292;正规严格,为我国选#25300;了一些高素质的优#31168;律师。而法官考试和检察#23448;考试由自己组织考核,出#20110;某些利益保护的考虑,#35797;题难度不大,要求不高#12290;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律师的素#36136;高于检察官,检察官的素质#39640;于法官的不正常现象,而#19968;些优秀的法官由于种#31181;原因又出现倒流,加入到律师队伍#12290;法官是正义的最后捍卫#32773;,应该是法律职业金字塔结构#30340;顶层,在中国却成#20026;不受人信赖、为人诟病的一种职业#12290;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曾撰文抨击复转#20891;人进法院的合理性#24182;引发了一场闻名法学#30028;的论战,这也从另外一个#26041;面说明我国法官、检#23519;官的选拔机制确实存在问题#12290;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将会提高#27861;律职业准入的门槛,特别是对法#23448;、检察官的准入提出#20102;更高的要求,对提高#20013;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21644;中国的法治水平都有重大#24847;义。
其次,根本目的#25110;长期目标是为了建设高#24230;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20307;。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24459;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35328;、知识、技能、思维和伦#29702;,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21516;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35201;求。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31995;国家在法官的任用上有一元制和#20108;元制之分,但在法治发达国#23478;中对司法人员无一例外#22320;都有一整套严格的选拔培#20859;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实#34892;的都是一元制,虽然有律师、法官#21644;检察官等职业之分,但其入门条件#21644;要求是共同的,他们#26377;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业话#35821;、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30340;思维方式、共同的职#19994;信仰,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19982;法律思维训练,讲究事#29702;逻辑,倡导法言法语#65292;喜欢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世#20439;生活的一切。法律具#26377;确定性、普遍性、抽象性,对事#29289;的调整是规范的调整、类的调#25972;,在其效力范围之内应无#19968;例外地得以遵守,法律的#36825;种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决定了围绕法#24459;展开知识活动的法律职业者也#35201;具有质的同一性。在这个共#21516;体内部,各种法律#32844;业是可以相互流动的,#22914;美国和英国,法官必须从#20248;秀的资深律师中遴选产#29983;,律师几乎成为全部#27861;律职业的渊源。在#20013;国,要做到法律职#19994;之间的相互流动并趋于#32479;一还存在一些障碍,但#23454;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起#30721;为司法职业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它#23558;保证三种法律职业者有#20102;统一的入口,实际#19978;为法律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提供了#26576;种契机。可以预期的是,随#30528;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20840;面深入发展,随着法律的地位#36234;来越高、作用越来越#22823;,我国对法律从业人#21592;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进入法律职#19994;的条件也将越来越严,可以说,国#23478;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7491;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20027;生活建设的必然结果#12290;
二、统#19968;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方向的影响
法律职业对法#23398;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30340;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25945;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25918;心,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25945;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36807;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反之#65292;如果法学教育适应#20102;法治建设的要求,尽可能#28385;足不同阶段法律职业部门的需#35201;,就能发挥出积极的反#20316;用。但法学教育到底是一#31181;通识教育还是职业#25945;育,在法学教育界一#30452;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26412;科段的法学教育,#30446;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19994;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65292;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21482;能是职业教育,认#20026;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20859;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20010;从来没有实现的梦#24819;[2](P33)。”还#26377;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32946;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26412;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12290;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30830;定位为通识教育,才#33021;在教学环节中真正#36143;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32946;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21402;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26032;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65292;才能为后本科法学#25945;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20379;优质的生源[3].#8221;实际上,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24182;非势同水火,任何一个国#23478;的现代法学教育也很难简单地用职#19994;教育与通识教育予以界定。通#24120;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31181;典型的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就#26159;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的#27861;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32946;。其实不然,因为美国的法学#25945;育属于研究生教育,进入#27861;学院必须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22763;学位,因此美国的法学教#32946;不是3年制,而是4 3年学制。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30340;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大陆#27861;系国家将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本科通#35782;教育的组成部分,但本科毕业生并#19981;能直接从事法官或检察#23448;职业,还要经过法律职业界#20027;办的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12290;可见,无论是美国还是大陆法#31995;的法学教育都是通识#25945;育和职业教育的融会贯通而非截#28982;分开。
虽然#27861;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和职#19994;教育的结合,但在不同的层次其侧#37325;点应该是不同的,#25105;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多层次#27861;学教育体系,包括普#36890;高等法学教育和成#20154;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包#25324;短期培训、岗位培训、职业#22521;训、专业证书教育、专业#32487;续教育、成人法律#36716;科、“专升本”和#8220;高起本”教育,办学形#24335;主要为法律函授、夜大学、#24191;播电大、自学考试、职大#31561;。成人法学教育在#20013;国法律人才短缺是应运而#29983;,但层次低、水平差,随着改#38761;开放、加入WTO#21644;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培养高学历#12289;高素质的法律人才#25104;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和课题。#22240;此,本文对成人法#23398;教育就不再加以探讨。我国的普#36890;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包#25324;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27861;学硕士、法律硕士、博#22763;及博士后的全日制教育#12290;专科已无资格参加国#23478;统一司法考试,逐渐被#28120;汰将是大势所趋。本科#38454;段的法学教育,笔者认为应是#36890;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以#32844;业教育为主。理由如下:第一#65292;中国的法学教育不像美#22269;属于研究生水平的教育,而是与大#38470;法系国家接近。美#22269;法律专业的学生的#36890;识教育在本科阶段已经#23436;成,法律的学习完全是为#20102;从事律师职业。但中国#30340;学生在本科阶段就可以学习法律,#25152;以必须在有限的四年的学习#20013;保证最基本的通识教育。第#20108;,大学生本科毕业#21518;就可以参加国家统#19968;司法考试,通过后就可以#25104;为法官、检察官和#24459;师,成为法律职业共同#20307;中的一员。中间并没有一个#20005;格的岗前培训机制,虽然按规#23450;取得律师执业执照前必须#35201;先实习一年,但在有些地方往往#27969;于形式。而法律又是一#38376;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经#19990;致用之学,因此法律的#33021;力培养和技术训练只能放在本科阶#27573;加以完成。所以在#20013;国,本科段的法学教育在完成基#26412;的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之后#65292;应把能力培养作为中心任务、把#25216;术训练作为基本环节以适应#27861;律职业对从业人员#30340;特殊要求。对于法学硕士和博士以#21450;博士后的教育则要坚持研#31350;型的定位。法学博士#23398;位教育的研究型地位#19981;存在任何争议,但法#23398;硕士是否坚持研究#22411;的定位则产生了分#27495;。随着博士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和#29992;人单位追求高学历和高学位现象的#36235;向,法学硕士获得者越来#36234;多地从事法律实务#24037;作,因此有人建议应#23558;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定位#20110;应用型教育。但法学#30805;士学位教育的特点是以法学#20108;级学科的基础来培养专门#22411;的法律人才,就是能#19987;门从事特定法学领域的教#23398;与科研工作的学者。虽然#24050;有一些高校已明确将法学博士学位#20316;为选择新教师的必备#26465;件,一些院校也希#26395;能引进法学博士来充实教师队#20237;,但从全国范围看,在今#21518;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具有法#23398;硕士学位的教师仍是师资队伍#30340;主力军。另外,法学硕士#26159;法学博士最直接的#28304;泉,法学硕士学位教#32946;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法#23398;博士学位教育的水平。因此,#27861;学硕士学位教育一定要注重#23398;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硕#22763;学位教育和第二学士#23398;位教育则应坚持复合型和应用型#30340;定位,二者要求攻读此等学位者必#39035;具备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士学#20301;,而且只允许非法学#23398;位者才有资格入学,这一新型学#20301;制度类似于英美的#27861;律教育,他们将是我国律师队#20237;的主体和后备军,其目的就是要培#20859;复合型和应用型的高#32423;法律人才,因此应注重培#20859;解决司法实务问题#30340;能力和一定的技术训#32451;。
免#36153;论文下载中心三、法学教育方法#30340;选择
如上文所述#65292;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必#28982;对法学教育的方向#27169;式产生重大影响,除了#27861;学硕士、法学博士要坚#25345;研究型的定位外,作#20026;更普遍的法学本科及法律硕士则#35201;以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39064;的能力和技术为主,#22240;为法律是一门实践#24615;、应用性很强的学科,#23545;于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26469;说,它不是仅以知识的#33719;取为目标,而主要以获得法律职业#19987;业能力为目标。但我们以前以理论#28748;输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却并不#33021;达到这个目标,不能为#22269;家、社会输送训练有素的#27861;律职业工作者。对法学教学方法#30340;改革和探索值得法学界特别是#27861;学教育工作者的反思。
反思#20197;前的法学教学方法#65292;其弊端主要有:第一,受我#22269;传统教育“传道、授业#12289;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35270;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65292;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30340;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较为#25166;实的理论功底,但#32570;乏理论和实践相结#21512;的能力。第二,教师在课堂#19978;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37322;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35770;述各门课程的体系、#21382;史发展、概念的争论及一些基#26412;理论。目的是引导#23398;生掌握系统的知识#20307;系,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30830;答案,而纯粹的条文分#26512;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12290;第三,传统法学教育的#27169;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30340;“填鸭式”的灌输#27169;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26159;不平等的。老师为把自己的知识传#25480;给学生而沾沾自喜,学生也会以自#24049;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老师相吻#21512;而高兴。第四,考#23519;学生能力的方式仍#28982;是书面考试的方法,#28789;活一点顶多是开卷或写#19968;篇论文。学生死记硬背老#24072;划的范围,以追求#39640;分为最大满足,考试结束过#19981;了几天又忘得一干二净。结果#26159;高分低能,眼高手低#12290;
#25105;国传统法律教育与#22269;外现代法律教育形成很大反差,#20363;如在美国,耶鲁、哈佛大学法学#38498;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19975;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26434;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21407;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32500;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38382;题的能力;教会学生#33021;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21435;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3].”为此,20#19990;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38498;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25945;育”又叫“诊所式#27861;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23454;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38498;学生参与实际的法#24459;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27861;律实践能力。在福特基金#20250;的资助下,我国已有七所法#24459;院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23454;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28096;区消费者保护协会#21512;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27861;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25104;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20445;护中心”。实践证明,诊所式法#23398;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33258;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20197;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23398;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26356;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20064;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4].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20316;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23398;方法,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根#26412;目标是吻合的,在有条件实行#35786;所式教育的地方应大力推#24191;采取此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学教#32946;方法与以往的“社#20250;实践”和“毕业实习”#26159;不同的,不能用“毕业实习”#26469;代替。因为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65292;第一,实习是学生作为旁观者去#21548;、去看、去跟随;而诊所式#25945;育的方法中学生是主#35282;,是法律运行的核心,因而必须#20027;动去做。第二,实习不是一门#27491;式的课程,往往缺乏教师必要而有#25928;的指导;而在诊所式教育的#26041;法中,老师的指导#26159;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深#20837;和具有理论高度的。第三,实习#24448;往是随机的碰到案#20214;,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23601;离开了;而诊所式的教育方#27861;中,案件是有针对性#30340;,学生也能够自始#33267;终的办完案件。
实行诊所式法学教#32946;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25351;导学生独立完成任务,老#24072;不要指手划脚。老师#23545;学生的指导是平等对话式的指导,#20351;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35777;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20214;。在传统教学方法中,#35838;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平等#65292;即老师讲学生听,似乎老师永#36828;比学生高出一筹,而学生#23601;是被动接受的角色。在这种模#24335;中,不存在平等对话的氛围和#21069;提。而在诊所式法学教学#26041;法中,是学生亲自接#35302;案件,学生更具有发言权。老师#30340;指点只能是作为“听者”的#21457;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30340;传授。不存在共同的标准衡量双#26041;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23545;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老师和学生#37117;处于独立的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35201;轻易做出“好”与“不好”#12289;“对”与“错”的判断,#35753;学生能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29702;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12290;
第二,#21033;用典型疑难案例提高学生解#20915;问题的能力。平等对#35805;只是层面意义上的交流,并非诊#25152;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其实质和目#26631;应该是师生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35782;,使整个过程都发#20986;不同的声音,不断地刺#28608;彼此的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将探讨#25512;向深入。而且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20027;,老师居于指导地位#12290;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30340;实践操作能力,比如如何#19982;法官、检察官、对方当#20107;人打交道;如何查阅案卷材料,#20934;备证据,撰写司法#25991;书,预测诉讼前途,准备庭上辩论#31561;。特别是一些典型疑#38590;案例,更能丰富学生知识,提#39640;学生实践能力。如#22312;南航校园内一货车车主将一#21517;骑自行车的女学生撞死的#26696;件,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23601;有很多,主要包括司机是交#36890;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20129;罪?司机的民事赔偿数#39069;应如何来计算?学校有没#26377;责任?等等。如果学生能在老#24072;的指导下独立完成#36825;样一个案件,可以说抵得上一个#26376;的课堂学习。到律师事务所实习#30340;学生都发出这样的感叹“纸上得来#32456;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12290;
#12288;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26041;法仅是教学改革方法的一种,#26159;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20986;并实践的,但它对于传#32479;教学模式的挑战和#20914;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21462;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引进#35786;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过程#20013;,不能以偏盖全、矫枉过正#65292;把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对立起#26469;。因为理论性的教学有#20854;合理性的一面,有的课程#26159;必须要采取这种方法的#65292;如法理学、法制史、司法逻辑#12289;司法论理学等等。即使在美#22269;法学院中,也存在着理论性的教学#21644;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法#23398;教育改革的道路很漫长,方法#20063;会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26159;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65292;但它也要与其他方法#30456;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而#26368;终的目标不变,就#26159;培养集理论水平与实践#25805;作能力于一身的高素质的#27861;律人才,为中国的法治#24314;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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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下载#20013;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