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小儿腹泻;经皮给药;参苓白术散
目前,腹泻仍是威胁婴幼儿健康的常见病,其防治工作一直是儿科临床工作者研究的课题,尤其是慢性腹泻的治疗十分棘手。笔者采用中药经皮导入方法对腹泻患儿进行治疗,并与西医常规治疗进行对照,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06年5月-2007年5月收治的腹泻患儿80例,符合“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中腹泻的诊断标准[1]。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随机分为2组。治疗组40例,男21例,女19例;年龄2~16个月36例,&>16个月~3岁4例;急性腹泻32例,迁延性、慢性腹泻8例;单纯性腹泻30例,腹泻伴发热和/或咳嗽10例,轻中度脱水19例。对照组40例,男22例,女18例;年龄2~16个月34例,&>16个月~3岁6例;急性腹泻33例,迁延性、慢性腹泻7例;单纯性腹泻31例,腹泻伴发热和/或咳嗽9例,轻中度脱水17例。2组患者病情轻重无明显差异,2组患者大便性状多为蛋花样或水样便,带有奶瓣;大便镜检多为正常或有脂肪球,少数有少量白细胞、红细胞。
2 观察方法
2组患儿均根据脱水程度给予口服补液或静脉补液,同时口服肠黏膜收敛剂及肠道微生态调节剂。在此基础上治疗组加用经皮给药治疗仪(河南省三浪医疗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型号:SL-ⅢA型)进行治疗。治疗仪的终端是一对电极,其上配有经特殊工艺提取的中药(参苓白术散)有效成分与皮肤渗透剂所组成的贴片。将中药贴片除去保护纸,贴于神阙、关元,温度为38~39 ℃,强度6~8 mA,时间30 min,治疗结束后取下电极板,药贴留置于穴位8 h后取下,用清水洗净贴药处皮肤,进行局部轻柔按摩2~3 min,每日1次,3 d为1个疗程。每日观察患儿的精神状况、体温、腹泻次数和大便性状、腹胀及皮肤弹性等主要症状的变化,并做好记录。采用χ2检验和t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3 疗效标准
依据“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中疗效判断标准拟定[1]。显效:治疗72 h粪便性状及次数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有效:治疗72 h后粪便性状明显好转,次数减少,全身症状明显改善;无效:72 h后粪便性状、次数及全身症状无好转,甚至恶化。
4 结果
治疗组:显效29例(72.5%),有效9例(22.5%),无效2例(5.0%),总有效率为95.0%;对照组:显效10例(25.0%),有效16例(40.0%),无效14例(35.0%),总有效率为65.0%。治疗组平均止泻时间为(38.6±12.8)h,对照组为(53.5±14.8)h。 2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5 讨论
经皮给药治疗技术是世界卫生组织大力提倡的第三条给药途径,也是儿科目前研究的热点。中药经皮给药治疗是指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将中药单方或中药复方经过合理的提取、分离、纯化等工艺所得到的有效成分或其提取物加入适宜的辅料或基质制成膏剂,通过皮肤表面给药,使中药以恒定速度通过皮肤各层进入体循环,从而产生全身或局部的治疗作用[2]。
经皮给药治疗的作用机制是通过热疗扩张局部毛细血管,增加皮肤的通透性,再通过脉冲电流,使药物透过皮肤进入体内,从而达到促进经络疏通、行气活血、促进血液循环的目的。经皮给药治疗具有以下优点:①集电疗、热疗、药疗、灸疗于一体;②能够避免药物在肝脏的首过效应和胃肠道的降解破坏,使血药浓度保持稳定,减少个体差异和不良反应;③起效快,药效强,局部渗透性比单纯用中药贴片的透皮吸收率大;④治疗无痛苦,特别适用于小儿。
本观察收集的病例多为秋冬腹泻患儿,其病原多为轮状病毒,急性期经过及时治疗其多在7~8 d痊愈,若治疗不当转为迁延性慢性腹泻,可引起不同程度离子紊乱及营养吸收障碍,对患儿健康及发育造成严重影响。临床治疗一般多采用补液及口服微生态制剂及肠黏膜收敛剂。但服药及输液对于婴幼儿常常是一件较难落实的事情。采用中药经皮导入治疗结果显示,治疗组总有效率及止泻时间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中医学认为,小儿腹泻为脾阳受损,脾胃失运,脾虚湿困,而药垫中的主要成分具有调理脾胃、袪除湿邪、补虚扶正功效。此疗法操作简便,无痛苦,且无明显不良反应,为注射用药、口服用药不能配合的患儿开辟了一条新的治疗途径。
在治疗操作过程中,我们认为需注意以下几方面:①治疗仪的参数要根据患儿体温和环境温度进行调节,天气寒冷时,可先将贴片预热后再使用,以免给患儿不良刺激;②治疗强度及时间按年龄大小调节;③贴片一般放置于患儿神阙和关元;④当患儿哭闹、活动或出汗时,易使电极离位或束带固定不稳,家长或操作者可用手帮助固定电极,以免中断治疗;⑤小于1岁的婴儿皮肤娇嫩可减少贴片保留的时间,一般为4~6 h。
参考文献
[1] 方鹤松,段怒诚,董宗祈,等.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诊疗标准)[J].中国实用儿科杂志,1998,13(6):381.
[2] 胥 云,庄桂霞.中药现代经皮给药制剂的临床应用与发展前景[J].中医外治,2005,14(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