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探讨精神病司法鉴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疾病间的相关性。方法 收集我院2005—2008年271例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者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年龄多为青壮年,鉴定无精神病与有精神障碍者分别占52.02%、47.98%。结论 在刑事案件鉴定中应细致分析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障碍间的关系,为司法公正提供可靠可信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精神病鉴定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我所2005—2008年间所作司法精神病鉴定1123例,其中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1例(24.13%);门诊鉴定265例,住院鉴定4例;男216例(79.70%),女55例(20.30%)。
1.2 方法 对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1例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2 结果
送鉴单位:公安机关252例,检察机关10例,法院9例;案由:盗窃抢劫67例(24.72%),杀人57例(21.03%),强奸39例(14.39%),伤害38例(14.02%),寻衅滋事35例(12.91%),纵火8例(2.95%),其他27例。鉴定结论:无精神病141例(52.2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34例(12.55%),精神分裂症15例(5.54%),普通醉酒10例(3.69%),抑郁发作9例(3.32%),癫9例(3.32%),轻躁狂8例(2.95%),人格障碍6例(2.21%),神经症2例(0.74%),其他37例。文化程度:文盲+小学139例(51.29%),初中99例(36.53%),高中26例(9.59%),大学7例(2.58%)。职业:农民151例(55.71%),工人27例(9.96%),干部4例(1.48%),其他89例。年龄:≤25岁 73例(26.93%),25~45岁125例(46.13%),45~60岁55例(20.30%),≥60岁8例(2.95%)。
3 讨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会对此做出错误的理解,精神病无客观指征或亲属中有精神病病史,“也许”能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的惩处,本文鉴定结论无精神病者占52.20%,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对无精神病的诊断有明确规定,主要应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中[1]。因此,对不符合精神疾病临床特点的“精神异常”证明材料应引起鉴定医师的高度重视,在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鉴定人的资料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其次在进行精神检查时要注意技巧,着重对其语言内容与情感反应结合案前精神状况与社会功能进行分析,确定所谓的“精神症状”是否符合精神病临床特点;再次,对检查不合作、诊断有疑义的应向办案单位说明,重新收集资料或要求住院鉴定,本文即有4例经住院观察结论为无精神病。
对于符合CCMD-3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抑郁发作、轻躁狂、人格障碍、神经症)者,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时着重分析案件是否可以排除病情与特定行为的联系,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均无障碍或只有轻微减弱的,可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
本文其中有9例鉴定结论为癫,在作案时均系间歇期,笔者认为应给予两个医学诊断:无精神病,癫。此首先能客观地反映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第二利于在收审时监管人员的观察,避免意外发生;第三利于判决后的服刑期间的医疗处理。
本文有10例普通醉酒者,在分析说明时须排除复杂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在详细了解既往饮酒量、频数等资料后,还要准确判断案酒后(作案前)的意识状况及意识障碍的程度。
通过对271 例案例分析,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大致可分为:(1)无精神病;(2)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缓解期,精神状态正常;(3)有精神病,系现实动机作案。尤其对患有精神障碍者应细致分析作案动机与精神疾病间的关系,为司法公正提供可靠可信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M].第3版. 山东: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65.
[2] 马世民.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