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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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4024 日期:2026-04-29 来源:论文网

【关键词】 儿童 药物 临床试验

  儿童临床试验缺乏导致的用药不当或无药可用是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重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为了鼓励药厂进行儿童临床试验,1997年11月在《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中明确了增加6个月专利保护期的优惠政策,所以药厂申请儿童制剂的临床试验明显增多[1]。日本厚生省医药安全局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儿童药品临床试验指南》(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并实行延长药品复审年限的政策以鼓励制药企业从事儿童药物临床试验[2]。欧盟于2007年1月发布《儿童用药管理规定》(Pediatric Regulation),规定所有新药申请必须有儿童试验计划(pediatric investigation plan,PIP),自2009年1月26日起,新适应证申请也必须包括PIP[3]。

  我国的儿科药理基地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启动。1983~1990年间,为了提高药品临床试验的科研技术水平,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共计114个专业科室,包括西医儿科和中医儿科专业各1个[4,5]。1998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正式成立,重新确认了121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药管安[1999]272号),共计561个专业,其中包括9个中医儿科专业。2004年2月,SFDA出台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对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对老基地进行复查。根据SFDA发布的公告,截至2009年7月14日,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儿科专业增加到了46个,但 周鹍,儿科学硕士,主治医师。1997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获学士学位;1997~2000年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从事临床工作;2003年获中西医结合儿科临床硕士学位;2003年至今就职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秘书、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秘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报与复审工作,熟悉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项目管理及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经验,主持和参加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临床研究及伦理审查关键文件设计规范研究。

  仅占获得资格认定专业数的2.4%[6],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约占患病总人口20%的患病儿童的需求。同时,各专业的数量分布不均,包括中医儿科16个,小儿呼吸专业9个,小儿肾病、内分泌、神经病学、感染专业各3个,小儿消化、心脏病专业各2个,小儿血液病、皮肤、肿瘤、遗传代谢、普通外科专业各1个,大部分专业数量较少,还达不到临床试验应在多中心实施的基本要求。因此,亟需加强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鼓励和扶持。

  1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1.1 儿童不是缩小的成人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特别是婴幼儿时期肝肾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尚不健全,药物在其体内呈现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与成人有较大差别;对许多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高。由于缺乏临床疗效和安全性数据,很多药物没有针对儿童的剂型,儿科未获得许可(unlicenced)及标签外(offlabel)用药非常普遍[7],临床医生多简单地以成人用量进行折算,忽视了儿童独特的生理、病理情况及药动学和药效学特点,导致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的增加。

  1.2 成人疾病发病日益低龄化

  随着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抑郁症等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日趋增高,之前只用于成年人的药物,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儿童。据报道,2002~2005年间,口服降糖药物的使用在青少年男性中增加了39%,在青少年女性中增加了166%;降脂药物的使用在儿科患者中也增加了15%,其中主要是他汀类药物[8]。但是,这些药物在儿童中应用的经验很有限,治疗的时机也还不明确。另外,早在2004年FDA就首次警示,儿童和青少年使用抗抑郁药物有增加自杀倾向的风险,然而不予以确诊的抑郁症患儿药物治疗又不符合医学伦理,抗抑郁药物在低龄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还需要严格的临床试验来验证。可见,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

  2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性

  儿童属于弱势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面临的风险较高,对此,欧盟公布的《儿童临床试验伦理标准建议》指出,“儿童的利益应高于科学与社会”[9]。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使他们免受伤害,在设计儿童临床试验时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伦理问题。

  2.1 医学伦理规范性文件中的特别规定

  《赫尔辛基宣言》(2008修订版)中有关儿童临床试验的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研究人员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除非研究对促进上述人群的健康是必须的且无法在具备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中进行,同时研究的风险和负担极低,否则不可以进行研究。若受试者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但能表达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医师除了应取得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外,也必须取得其本人的同意。应该尊重无行为能力受试者不赞同的意见[10]。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于2002年8月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进行了第3次修订,规定在进行涉及儿童的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确保:(1)以成人为受试对象,研究不能同样有效地进行;(2)研究的目的是获得有关儿童健康需要的知识;(3)每位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给予了许可;(4)已获得每位儿童在其能力范围内所给予的同意(赞成);(5)儿童拒绝参加、或拒绝继续参加研究将得到尊重[11]。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GCP)第十五条规定: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强调:儿童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儿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者同时应根据儿童年龄在其所能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儿童并取得其同意。儿童对于中止某项与研究相关的操作和退出研究的愿望应受到充分尊重。

  2.2 试验设计的顺序

  鉴于儿童的弱点,必须努力降低已知的危害,一般应首先在动物中进行安全性研究,然后按照成人、年长儿童、年幼儿童的顺序进行研究。有些特殊情况允许直接进行儿童研究,例如:①研究是针对威胁儿童生命的情况;②有些儿童特发性疾病,如影响婴儿的神经母细胞瘤,患儿无法活到年长儿童期[12]。

  2.3 试验设计的原则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并不是成人试验方案的简单重复,应由具备儿童工作经验的研究者精心设计,遵循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原则[9]。

  2.3.1 风险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应该全面了解试验药物的毒性,尽最大努力预测并减少已知风险;所有的研究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儿童临床试验研究经验并接受适当的培训;设计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最小受试者数,避免更多的儿童暴露于研究;在给予标准治疗的基础上使用安慰剂,并要事先规定解救和退出试验的情况和措施;成立专门的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以实时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应有完善的急救设备和应急措施,确保突发严重不良反应或未预期伤害时能够迅速应对。

  2.3.2 不适和痛苦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试验应尽可能在儿童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摆放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体育设施、游戏设备以及食品等;尽量减少采血量:寻求适当的检测方法(如放射免疫测定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等可检测少到20~100 μL的血样),或采用测定尿液、唾液等非侵入性样本收集方法;采取减少研究干预引起不适的措施:如静脉穿刺时使用局部麻醉药,多次抽血时使用留置针;侵入性检查治疗应该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以减少儿童受试者的痛苦;为了减少儿童的焦虑和预期的痛苦,研究者在进行任何一项检查或程序之前,都应该用适合其年龄的诚实而非恐吓性的语言予以解释说明;任何能引起儿童羞耻感的程序,例如需要脱光衣服进行检查,应该尽量避免,否则应事先告知儿童并注意保护其隐私;要尽量避免儿童与家长或熟悉的照顾者之间的分离,如果不能避免,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机会适度地观察研究的进行并保持与儿童的密切联系。

  3 讨论

  鉴于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特殊而严格的伦理要求,加之招募儿童受试者非常困难,导致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如果没有儿童参与临床试验,就不可能制定出对儿童安全有效的用药指南,开展高质量且符合伦理的临床试验是保障儿童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开展的儿童临床试验数量有限,儿童专用新药的自主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很多药物在上报审批时还依赖于国外的儿童临床试验资料。然而,国外儿童的体质与我国儿童不同,临床研究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完全照搬会存在风险。因此,我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积极改善目前儿童临床试验的薄弱现状。

  3.1 采取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005年我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6 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而市场上常见的3 500多个药物制剂品种中,儿童药物剂型只有60多种,仅占1.52%[1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政府应高度重视儿童群体的用药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一方面可强制制药企业对申请注册的部分新药进行儿童临床试验,另一方面也要出台研发儿童药物的优惠政策,例如儿童临床试验及新药注册的优先审批权,延长儿童新药的专利保护期,从政府渠道投入创制儿童新药的科研经费等,以激励企业和专业人员从事儿童药物研究。

  3.2 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专业学术团体

  儿科临床药理学是直接关系到儿科医学与儿科药学发展的重要桥梁学科,是实施GCP和促进新药开发所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应用理论及方法。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的专业学术团体,能积聚儿科医师、药师和相关学科人员的力量,建立学术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发掘和培养专业骨干;可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内容、观察指标及临床评价原则,发布相关的指南,使儿童药物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还承担对从事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知识培训的任务,从而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

  3.3 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能实施,该伦理委员会应该具备有关儿童医学、药学、护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能正确评价试验对于儿童受试者的风险和受益,审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目前各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均成立了机构伦理委员会,但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尚缺乏具有丰富儿童工作经验的专家,因此有必要整合人才资源,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拟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

  3.4 建立儿童临床试验官方网站

  利用网络技术,系统登记已批准进行的儿童临床试验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包括不利的研究结果),对文献资料的全面分析结果也要公布,以便研究人员查询到有类似目的、类似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进行临床试验[9]。儿童临床试验网站的建立还能为患病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新药研究的信息,同时宣传儿童临床试验的重要性,有助于招募受试者,使更多的患病儿童受益。

参考文献


 [1] http://www.fda.gov/downloads/Drugs/DevelopmentApproval 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UCM049915.pdf.

  [2] Akiyoshi Uchiyama. Pediatric Clinical Studies in Japan: Regulations and Current Status. Applied Clinical Trials, Jul 1,2002 [EB/OL]. http://appliedclinicaltrialsonline.findpharma.com.

  [3]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harmaceuticals/eudralex/vol1_en.htm#reg1901.

  [4] 傅俊一. 卫生部组建十四个药品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4: 265267.

  [5] 傅俊一. 卫生部建立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7: 235.

  [6]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69/.

  [7] Roberts R, Rodriguez W, Murphy D, et al. Pediatric drug labeling: improv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pediatric therapies [J]. JAMA, 2003, 290(7): 905911.

  [8] 梁 伟, 编译. 儿童用药临床研究迫在眉睫[J]. 中国处方药, 2008, (4): 1819.

  [9] European Union.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conducted with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2008, 15(2) : 223250.

  [10]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EB/OL]. http://www.wma.net/e/ethicsunit/helsinki.htm.

  [11]卜擎燕, 熊宁宁, 吴 静.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J]. 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 2003, 8(1): 107110.

  [12] 汪秀琴, 熊宁宁, 刘沈林, 等. 儿童与未成年人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J]. 中国新药杂志, 2007, 16(6): 418420.

  [13] 李璐瑒. 儿童: 不可忽视的用药群体[J]. 首都医药, 2009, (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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