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结了龙泉市林业行政许可的现状,包括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推行政务窗口服务;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分析了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业行政许可;现状;问题;对策;浙江龙泉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林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改革和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平衡和林业产业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
1龙泉市推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现状
1.1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
一是利用龙泉市社会公众网及市内主流媒体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二是组织开展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的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把《行政许可法》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的重要内容;三是面向社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发放涉林的行政许可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广泛了解《行政许可法》和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等,提高了依法维权意识和社会监督力度。
1.2推行林业政务窗口服务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龙泉市林业局成立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的要求,组织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专业人员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林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在窗口推行电子政务,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政务服务网联网运行,并在浙江省林业厅社会公众网“公告栏”中,公开所有涉及林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1.3建立机制,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
为确保审批工作规范、稳妥和公正地进行,龙泉市林业局实行了行政审批会审制度,由承担事项的处室会同相关处室会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重要的林业审批事项,采取召开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的行政审批事项会审会议进行研究,并严格执行只受理有龙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号的行政审批事项,杜绝私自接件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龙泉市林业局建立了林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申诉和检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积极推行行政效能建设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三项制度”,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
2龙泉市林业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有限性和价值性,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进行有效地监管,控制资源的使用和流通,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时候,涉及用何种方式将森林资源分配给谁的问题,森林资源分配给谁,谁就获得了某种潜在的收益。并非每个政府部门及政府工作人员都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导致林业行政许可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3.1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林业行政许可的公示、申请、受理、告知、审查、期限、收费、决定、送达、监督检查等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相关环节中的每一个行政许可具体操办处室和每一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制作成书面的制度加以公示。一是把行政许可相关处室和相关人员的业绩与处室或个人目标责任制挂钩,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3]。二是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的要求,要根据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且明确司局、处室及岗位3级具体的责任人。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三是重大问题应主动上报,不能由个人私自决定。特别要重视追究最初环节的直接审批人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四是要结合落实《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5〕51号)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后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五是建立健全关键岗位审批人员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和许可回避制度,保证许可处理结果和许可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提高林业行政许可的质量,避免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出现。
3.2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监督
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关的审批管理,除了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加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由于林业行政许可大都是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与消耗,因此一定要建立森林资源的消长信息管理,科学确定森林资源的许可额度[4]。
3.3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
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过程管理,将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阶段,这对有效防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森林资源破坏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要建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须吊销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
4
参考文献
[1]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李雄华.论林业行政许可[J].林业经济问题,2002,22(5):274-277.
[3] 唐忠平,朱西昌.浅谈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J].中国林业,2007(11):53.
[4] 赵忠爱.浅谈林业行政许可监督制度[J].中国科技纵横,2010(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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