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部制水价对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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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89452 日期:2024-12-29 来源:论文网

摘要:水价目标是制定和实施水价管理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两部制水价,现以北京市家庭用水为例分析两部制水价对居民承受能力、效率、公平和节约用水等供水价格目标的影响,为合理实施两部制水价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水价目标 两部制水价 分析

1 水价目标

  水价目标是制定和实施水价政策的核心。现有文献对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目标有多种表述,如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把水价目标归纳为分配(经济)效率、公平、财务需求、公众健康、环境效率、用户的接受和理解、管理成本[1];一些学者把供水定价原则表述为公平性和平等性、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成本回收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2];加拿大的Grima教授归纳的水价目标包括回收成本、使供水者获得微利、有效配置资源、降低平均用水量和用水量、易于理解和操作管理[3]
  对水价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可概括为:自来水公司收支平衡、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效率、公平和节约用水。

2 两部制水价的测算结果

  根据《办法》中两部制水价的计算方法对1999年北京市家庭用水数据进行了模拟测算,结果如下:自来水公司收支平衡条件下的两部制水价的容量基价、容量水价和计量基价分别为0.295元/m3、5.0元/(户·月)和1.455元/m3。与之相应的单一制水价(平均成本价格)为1.934元/m3
  进一步测算的各类家庭的用水量和水费支出分别见表1、2。

表1 各类家庭的用水量 m3/(户·月)
每户月用水量 总平均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上收入户 高收入户
两部制水价 11.8 7.3 9.5 11.0 13.1 17.6
单一制水价 11.2 6.9 9.1 10.5 12.5 16.8

表2  各类家庭的水费支出元/(户·月)
水费支出 总平均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 上收入户 高收入户
两部制水价 22.1 15.6 18.8 21.0 24.0 30.6
单一制水价 21.7 13.4 17.5 20.3 24.2 32.6

3 两部制水价对水价目标的影响

  在两部制水价设计中已经优先保证了企业收支平衡目标,所以讨论两部制水价对水价目标的影响时不再考虑企业收支平衡,只分析其对居民承受能力、效率、公平和节水等目标的影响。
3.1居民承受能力

  用水费占收入的比例来衡量居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表3是根据测算结果计算的各类型家庭在不同水价结构下平均每户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表3  两部制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项目 总平均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上收入户 高收入户
可支配收入[元/(户·月)] 2364.5 1460.3 1911.0 2215.9 2630.7 3546.8
水费支出[元/(户·月)] 22.1 15.6 18.8 21.0 24.0 30.6
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0.93 1.07 0.98 0.95 0.91 0.86

  由表3可见,在两部制价格下所有家庭平均水费支出为22.1元/(户·月),占可支配收入的0.93%。对北京市规划市区居民所做的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居民家庭实际水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为1.15%[4],现居民对两部制水价具有承受能力。
  从表3中还可发现,在两部制价格下低收入家庭支付的水费平均为15.6元/(户·月),占其可支配收入的1.07%,这个比例在绝对量上并不大,低收入家庭可以承受。考虑到两部制水价测算中的利润率是按政府投资被允许的最大利润率6%核算的,如果降低利润率,那么低收入家庭将更容易承受。
  利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自来水价格上涨对物价影响的观点为:“各种用水价格上涨1倍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将上涨0.5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上涨0.06%,这样的影响效果,居民、各行业以及整个社会都能承受”[4]。对比来看,测算所得的两部制水价不足1999年北京市居民用水实际价格(1元/m3)的2倍,因此居民应当能够承受它所引起的价格指数上涨。
3.2 效率

  从表2可见,同样是在收支平衡条件下,所有家庭的两部制水费却要比单一制水费多0.4元/(户·月),同时用水量也相应增加了0.6m3/(户·月)。增加用水量能增加效用(居民因消费物品或服务而获得的“满足”),而增加水费又增大了代价。在多付钱多用水和少付钱少用水之间居民会如何选择呢?经济学认为居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要从“边际”的角度理性地作出决策:消费自来水直到再消费额外一单位自来水获得的收益等于为消费该单位自来水而付出的代价为止。所有居民都这样行动的结果就是使他们的总剩余最大化,也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上两部制价格的社会福利比单一价格的大,即两部制价格比单一制价格更有效率。
  比较两种价格结构的效率即社会福利要采用消费者剩余来衡量。在数学上,消费者剩余等于需求函数对价格的,因此根据北京市规划市区家庭用水需求函数[4]:
   lnQ/Y=-5.244-0.161·lnP   (1)
  式中Q——用水量
  Y——可支配收入
  P——自来水价格
   -0.161——需求价格弹性
  两部制水价和单一制水价对应的消费者剩余之差ΔS可由定absMiddle&>计算得5.5元(见图 1)。

  由于尚未考虑容量水价,故5.5元还不是两部制价格比单一制价格净增加的社会福利,扣除容量水价5.0元,实际的社会福利增量应为平均0.5元/(户·月)。计算结果表明,两部制水价的确比单一制水价增加了北京市居民使用自来水而获得的社会福利。
3.3 公平
  不同收入家庭在由单一制水价变更为两部制水价后的月平均水费支出变化和月平均用水量变化的计算结果见表4。

表4 单一制水价改为两部制水价的变化
项目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上收入户 高收入户
水费支出增量[元/(户·月)] 2.2 1.3 0.7 -0.1 -2.0
用水量增量(m3/月) 0.3 0.4 0.5 0.6 0.8

  由表4可见,由单一制水价变更为两部制水价之后,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水费支出都在增加,收入越低的家庭增量幅度越大,低收入户的增幅达到平均2.2元/(户·月);而中等偏上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水费支出却减少了,特别是高收入户的水费支出明显减少,其减幅达平均2元/(户·月)。
  同时由单一制水价变更为两部制水价后,各类家庭的用水量也都在增加,但是收入越低的家庭用水量增量越小,低收入户增加的用水量(平均为0.3m3/户)不足高收入户(0.8m3/户)的50%(见图2)。
  由图2可见,水费支出的变化与用水量的变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低收入户用水量增幅最小,其水费支出却增加得最多;高收入户用水量增幅最大,其水费支出反而减少了,这说明《办法》中的两部制水价具有“劫贫济富”的性质,并且对收入越低的家庭越不公平。

3.4 节水
  从计量基价看,两部制的计量基价低于单一制的平均成本价格,这对于需求价格弹性<0的自来水来说意味着居民在两部制水价下比单一制水价下消费的自来水要多,表1的测算结果也已经证实了这个推断,而且当计量基价越接近供水边际成本就越能刺激居民消费自来水。这说明如果仅仅从节水的角度看,《办法》中的两部制水价比单一制水价效果差,但这也不是说单一制水价就一定是节水的。测算结果表明,收支平衡的两部制水价和单一制水价使北京市居民的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3%和0.92%(都不足1%)。有关研究表明,水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1%时对居民心理影响不大,占2%时居民开始关注水量,占2.5%时注意节水,占5%时认真节水,占10%时则考虑水的重复利用[5~7]。根据这一论断,目前两种价格结构下的收费水平离能够有效发挥节水作用的收费水平还差得很远,其主要原因是水资源费太低以致于自来水公司实现收支平衡目标时的水费仍然很低。因此提高水价、促进节水的关键在于合理考虑水资源费的计量征收。
  从容量水价看,为了使自来水公司实现收支平衡,容量水价被确定为5.0元/(户·月),因 而计划平均消费量就必须被确定为5.5m3/(人·月),比平均用水量[3.8m3/(人·月)]高63%,除了比高收入家庭的平均用水量[6.3m3/(人·月)]低以外,比其他类型家庭的都要高,甚至是低收入家庭平均用水量[2.2m3/(人·月)]的2.5倍(见表5),可见此价格所对应的平均消费水量势必刺激居民(至少是收入较高的家庭)消费更多自来水,而不利于节约用水。

表5 各类家庭的人均用水量
项目 总平均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 上收入户 高收入户
每户人口数(人) 3.09 3.3 3.2 3.1 3.0 2.8
两部制水价的用水量[m3/(人·月)] 3.8 2.2 3.0 3.6 4.4 6.3
单一制水价的用水量[m3/(人·月)] 3.6 2.1 2.8 3.4 4.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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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论

  《办法》中规定的两部制水价对不同水价目标的影响研究表明:
  ①两部制水价在居民承受力方面没有障碍,也能够使居民的福利有所增加,但是它对收入越低的家庭越不公平,而且不利于节约用水。
  ②在多个水价政策目标中,如果认为主要目标是自来水公司收支平衡和促进社会福利而不必兼顾公平和节水目标,那么就可以选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两部制水价;但如果决策者认为后两个目标也很重要,那么该两部制水价就难以实现预期的设想。

参考文献

  [1]OECD.Household water pricing in OECD countries[M].Paris:OECD,1999.
  [2]沈大军,梁瑞驹,王浩,等.水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3]Grima A P.Residential water demand:Alternative choice for management[M].Toronto: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2.
  [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水的合理价格体系及实施策略研究(送审稿)[M].北京:北京经济信息研究中心,2000.   [5]傅国伟,曾思育.水价与水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J].中国给水排水,1999,15(4):33-34.
  [6]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7]北京市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200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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