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灌溉 投资 偿还 美国联邦政府
20世纪以前,美国的水资源开发及投资大多由地方或农民自行筹措或承担,但随后因工程投资额巨大,联邦政府逐渐担负起较多的水资源开发职责.联邦政府参与水资源开发的主要原因还有推行西部开发与安居政策,增加地方就业机会、刺激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等.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自联邦政府参与水资源开发至1980年,联邦政府对灌溉工程的总投资为232.6亿美元(按照1985年不变美元计),其中垦务局在联邦灌溉投资中占主导地位,投资比例达97%.80年代,联邦政府投资的灌溉工程的灌溉面积约占美国总灌溉面积的五分之一.
联邦政府在对灌溉工程提供财政支持时,利用联邦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费用回收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回收费用、改革管理体制等预定目标.以垦务局投资开发的中西部灌溉工程为例,灌溉用户为从垦务局工程中获益,需获得州立法机关、州长和美国国会代表的支持,还需要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成立法定机构(管区)获得财产征税权.在为用户供水的法定机构与联邦政府签订议定的投资费用和年运行维护费用的偿还协议后,才能开始最终设计和施工.
1 投资偿还
美国灌溉工程投资的偿还方式包括:(1)将投资纳入单位水成本中回收;(2)将投资纳入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面积的土地费用中回收;(3)通过按年征收的土地税(如作为县财产税的一部分)回收.接受供水服务的农民可以通过董事会参与决定水费和服务水平.
按照1902年垦务法的规定,垦务局工程的农业用户需要支付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并在一定的偿还期内偿还分摊到灌溉上的联邦投资费用(部分建坝费用和所有渠道及其他配水设施的费用),但无需偿付投资利息.起初,对用水户的支付能力估计较高,将偿还期定为10年,后来逐步增加到20年、40年.
随着投资费用的增加,偿还条款被进一步放松.1939年通过的“垦务工程法”(Reclamation Project Act of 1939)确定了根据“支付能力”偿还工程投资的原则.灌溉工程的分摊费用只能通过农户因灌溉(与旱作相比较)而增加的收入偿付.灌溉工程费用的偿还合同应根据扣除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费后农户所剩余的支付能力确定.超出灌溉农户支付能力的那一部分投资,可以由电力收入(有时是城市和工业供水收入)进行补贴,在某些情况下还减免部分费用.
1939年的法案允许采用两种类型的偿付合同.一种是规定了灌区固定义务的“偿付合同”,在此种合同的偿还期末,必须履行偿债义务.合同期一般为40年,但各个工程的情况不尽相同(如中央河谷工程为50年).另一种类型的合同为“供水服务合同”,偿付期可达40年.在此合同下,灌溉用户只需按照农场的实际引水量支付费用.
支付能力按照农户通过灌溉所获得的净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垦务局过去的做法是将支付能力的75%用于偿还投资费用,现行政策是在扣除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后,将剩余支付能力全部(100%)用于偿还投资费用,而且不能因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的增加而降低“偿付合同”下的建设费用的年支付额.对于“供水服务合同”,当前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在每5年一次的支付能力分析中加以反映.从1994年起,垦务局将合同期限规定为25年.
2 灌溉补贴
美国投资偿还政策中所体现的灌溉补贴包括:投资利息的免除、交叉补贴及国会对部分债务的免除.据美国国会预算局的估计,联邦政府灌溉补贴的水平从20世纪初的约14%增长到80年代的90%以上.美国最大的联邦水工程——中央河谷工程开工60年以来灌溉用水者所偿还的投资不到工程总投资(36亿美元)的14%(约5亿美元).
利息补贴的授权来自1902年和1939年的垦务法案.灌溉工程的投资可在长达40~50年的偿还期内分期偿还.垦务局通过推延偿还期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利息补贴,其具体做法是采取“滚动偿还”和实施长期。固定水价.
以中央河谷工程为例,“滚动偿还”是把投资的偿还期推延到新建单位工程完工后的50年,这样系统中每增加一个新的单位工程就可以有效地推延偿还.用水户在原始合同生效后开始偿还投资,但由于增加了新的设施,他们可以通过偿还期的延展减少年偿还额.中央河谷工程是一项建设期相当长的大型工程,因而滚动支付政策使该工程的用户获得了相当大的补贴.垦务局目前要求在2030年以前偿还所有建设投资.这样,新建设施(如New Melones坝)的偿还期为50年,而最早建成的设施的偿还期则达80年.目前,已停止采用滚动偿还的做法.任何大型新建设施将按照独立的偿还计划偿还投资.
通过采用长期、固定水价的供水合同也可使偿还期延长.垦务局50年代初至60年代执行的是固定水价合同.制定水价时原打算使其足以在50年的期限内收回建设投资和支付年运行维护费用,然而,由于通货膨胀,尤其是70年代的高通货膨胀率,使运行维护费大大增加.到1986年,灌溉收入已不足以弥补运行维护费的需要,造成年合同偿还款的亏欠,从而使偿还期推延.
均摊到偿还期的平均成本价歪曲了修建附加设施的需求,按照整个设施的成本确定用户的分担份额(将新建工程的较高成本与老工程的较低成本相加)使新工程的受益者不必承担真正的输水附加成本.而那些由老设施供水的用户只是在其长期、固定水费的合同期满后才开始交付新的较高的平均水价,这样就使偿还被进一步推延.转贴于
3 问题和措施
联邦政府对灌溉工程的投资优惠政策、稳定粮价和向农民提供廉价电力的政策对促进西部安居和灌溉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如导致一些收入不足以维持水资源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的灌溉工程上马,出现了用水浪费、节水技术得不到推广、投资资金匮乏、地下水大量超采等问题.
针对灌溉补贴造成用水效率低和不公平的问题,目前采取了一些减少灌溉补贴的措施,包括:(1)国会通过1982垦务修订法案将可获得联邦供水补贴的灌溉面积从65hm2(160英亩)提高到389hm2(960英亩),对超出389hm2的土地的用水要征收较高的水费.但用户为获得389hm2土地的补贴用水,必须修订合同同意支付全部运行和维护成本.一些除灌溉以外还有多用途水权的持有者对超出259hm2土地的用水就需支付全部成本.同样,有关水管区如果想增加供水量的话,必须修订合同,同意支付建设成本(不含利息)及全部运行和维护成本.垦务局也制定了新的水费政策,在当前合同期满后,将每年调整水费以减少固定水费合同所造成的问题.(2)公法99-546规定,对于新合同和修订合同,所确定的水费应能在2030年收回现有联邦投资,对于欠付的运行和维护费(包括1985年10月1日以来欠付的运行维护费)按照市场利率进行回收.(3)1992年国会通过中央河谷工程改善法,对水价进行改革——将供水合同期由原来的40年缩短到25年,在新合同中采用累进分级水价,其中第一级水价为服务成本价,最后一级的水价不低于全成本价.
按照1992年中央河谷工程改进法的规定,从垦务局中央河谷工程购水的所有水管区均需采用鼓励性的水价,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将水价分为三级,详见附表.
附表 中央河谷工程灌溉水费和附加费 美分/m3
注:表中水价按历史合同水量的百分比划分为80%以下;80%~90%;90%~100%三级.
加州中央河谷的一些灌区为了降低灌水量,采用了鼓励节水的水价.1988年Broadview水管区将超过历史平均用水量的90%用水的水价提高了近1.5倍,从1.3美分/m3提高到3.2美分/m3.1989年中加利福尼亚灌区采用分级水价,当4047㎡(1英亩)土地的用水量少于或等于4009m3时,水价为0.45美分/m3,超出规定用水量后,水价增长近2倍,达到1.2美分/m3.由于收入超出了费用回收的需要,1989年又将二级水价降到0.81美分/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