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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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54341 日期:2024-01-18 来源:论文网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初分析。

  从2001年已陆续有许多中央和地方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规出台,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委员颁布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最近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大力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是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办法>)颁布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会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妥善、正确处理,有力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实施将会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当然办法>)的实施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学生损害事故,其中的规定也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于改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当然适用此办法。该办法>)第2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1 学校体育概念、构成及范围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统一活动。具体地说,体育教学是学生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学习与掌握体育、卫生保健基础知识和基本的技术、技能、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发展运动能力,培养思想品德的一种有组织的教育过程。体育教学又分为了体育理论知识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多数发生在实践课教学中。【案例1】: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摔伤,住院手术治疗。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调查认定,该小学在体育课上违反了体育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活动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故判决校方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从【案例1】我们就不难看出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和校方的义务。
  课外体育活动是指体育课以外的,组织学生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参加的体育活动。它包括课余体育锻炼、课余体育训练和课余体育竞赛。课余体育锻炼是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包括作息制度中的体育活动、全校性体育活动、校外体育活动。作息制度中的体育活动包括早操、课间操、班级体育锻炼。校外体育活动是学生在学校以外由校外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校内体育活动与校外体育活动对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原则是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课余体育训练是指利用课余时间,教练员对部分在体育方面有一定才能的学生进行系统的训练,全面发展他们的身体,不断提高专项运动成绩,培养体育骨干而专门组织的一种教育过程。课余体育训练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训练水平确定适宜的生理负荷,并且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果教练的违反了此原则,就要对此造成的学生伤害负责任。课余体育竞赛是指运用多种运动动作,借助运动项目,游戏活动,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的总称。体育竞赛的主要特点便是竞争性,因此在体育竞赛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竞赛是自愿参加的,但是有些学校以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使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这本身就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该同学在体育竞赛中又意外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及发生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范围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1)学校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适用本办法。2)学生指在上述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就读的受教育者,或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3)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指在校内或校外与体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4)人身伤害指在法定期间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体康的损伤。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2.1体育课教学内容违反大纲,训练方法不科学,活动的强度和难度超过了学生的承受能力课余体育训练负荷安排不合理,课业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不合理,如小学生田经运动会不可能设置栏高为1.067m的110m栏。对由以上原因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案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6款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要求体育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体育活动需要一定的活动设施,活动设施的安全与否也有关体育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体育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在体育活动中严格管理。如果体育工作人员疏于职守,造成体育伤害事故,轻则追究其行政责任,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案例2】:某省一中学体育课上,教师让学生自己在体操房自由活动,自己则在一旁填写学生成绩卡。几个学生于是拿来r垫子,跳箱和跳板,开始练习跳箱活动。练习中一学生在做腾空翻越跳箱动作时,不幸人越过了垫子,头部先落地板上,造成头部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脱险,但该学生已终身瘫痪,法官以活动设施不当和没有尽到有效管理为由,判体育教师行为构成失职,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2.2.3纯属意外事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体育活动中这些事故的发生很难确定追究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过错,完全由于活动的性质所决定。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案例3】在中学生足球比赛中,一学生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重重地撞到了球门柱上,当即昏迷不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家长要追究学校责任。法官判决学校没有过错,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2.4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伤害事故
  此类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看学校是否知情。[案例4】:某市某中一中学生在校运会,参加1500米时不幸身亡,法医事后鉴定该学生患有失天性心脏病。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3.1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2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未把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从现实看,它为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作了一个统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3.3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
  3.3.1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校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提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l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原则的不足。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称为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办法第26条“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此条规定不应看为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学校体育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办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家庭相对于学校来讲毕竟是一个小单位,她不可能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应由学校家庭双方来共同承担造成的损失。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3.3.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办法>)第8条、第14条规定了伤害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责任形态。
  1)全部责任办法>)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应责任”如何理解?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根据本条所列情形,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使用“相应责任”这个词语是否是对学校的一种偏爱?有待于各专家学者讨论例如【案例l】、【案例4】。
  2)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因学生和学校双方违章行为造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伤害事故责任大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小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学校体育事故双方当事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双方应当承担相等责任。【案例5】: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4)无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双方均无责任。[案例6]: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
  4.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的原则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原则;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处理原则。
  4.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
  1)发生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并且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急救措施。
  2)发生严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向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有必要,可以指导或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以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期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起诉讼,终止调解。
  6)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
  对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责任的,应按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办法>)未规定精神赔偿。这种立法精神与现代法律要求相违背。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并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3)未成年学生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同时应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5 结论与建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国内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仍需要不断完善。
  2)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独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但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能够比较好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因此,学生、家长、学校体育工作人员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虽然学校体育活动具有竞争性和对抗性,但其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当事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就可以避免一部分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因此我们必须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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