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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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48152 日期:2023-11-23 来源:论文网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法学人才的必要环节。尽管各种实践性的教学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教学中: 如案例教学、旁听法庭审判、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仍处于一种十分零乱的状态, 尚未被整合成一个有机结合的系统。本文对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元素和践行等问题拟作探讨, 以期对我国如火如荼的法学教育有所裨益。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是由法学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众所用知,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 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 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 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 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 当然也是具有实践性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 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由于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 又有利于型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 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 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二)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


学术界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 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 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 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 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 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理念。从整体上说, 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而以职业教育为主。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因此,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 法律职业人士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 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法律本科的教育中包括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和实践环节的培养。


(三)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使然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 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 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 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目前法学院校的课堂教学中, 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法为主, 方法十分单一, 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 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学生的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和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掘和必要的锻炼。


部分法学院系和学生没有对实习给以足够的重视, 如: 为了解决课程门类增加所带来的课时压力, 就压缩学生实习时间; 很少要求学生集中实习, 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 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 而要找一个什么单位出具一份实习证明根本不是一件难事。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其欲达到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就会落空。


据观察, 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 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 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 因此, 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被实务界所诟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不少高校实践教学缺乏必备的师资。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 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 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 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 结果导致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


目前, 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实践教学的地位尚未得以确立。实践型课程和实践教学诸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养的重要环节, 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其一。其二, 实践教学尚未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现有各高校实践教学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 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 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 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应以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为指导, 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与环节, 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而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型教学活动的整体, 其元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了解公众法律意识状况, 牢固树立学生的专业意识、增强使命感。关于调查方法的学习, 由法律院、系组织校内从事社会调查课教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培训,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表由学生设计经教师审查合格后, 可以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组织专业课任课教师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指导。


(二)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则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 适时提出精选案例, 通过对个案的剖析, 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 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该教学方式对主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善于关注司法实务, 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 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案例问题设置妥当。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 他正式采用于法学院的契约法课程, 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 课程教学以问答式进行, 老师与学生双向讨论, 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 他认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 法律应在实践和管理中学习。法院案例乃现实社会的法律实践, 有别于纯理论的抽象法律, 学生经由判例研读与思考, 更能了解经实践适用的法律精神。这种案例教学法于1870年开始普通采用, 在当时成为极具功效与成功的法律教育方法。


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 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而案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 “案例教学”则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 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 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 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 指出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 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


(三)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 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 每年宜安排在暑假进行。学生可以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认知现实存在的社会现实。同时, 可以送法律到企业、到农村, 为工人、农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进行普法教育。结束时学生要将实际工作状况写成报告, 以达到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和提高文字表达的能力。


(四)疑难案例辩论


疑难案例辩论的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 重视知识的融会贯通, 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疑难案例辩论安排在第五学期的后半学期和第六学期进行。案例的确定由专业课任课教师提供或者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提供, 由双方商定或者实践教学教研室确定。


(五)观摩审判


观摩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 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活生生和现实审判场景之中, 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 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 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 这样就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 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实体法或程序法。或在程序法学习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讲评。


(六)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 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要检验学生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或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法律援助之前, 学生应经过专业知识强化训练, 熟读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 法律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七)模拟审判


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常是在“观摩审判”以后进行。一般可在学习期间举行两次, 一次是刑事模拟审判, 一次是民事模拟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基本上可以概括审判的基本特点。刑事模拟审判可以放在学习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后, 民事模拟审判则可以放在学习完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以后进行。观摩审判要求教师提供比较完整的案件资料, 在比较详细地介绍案情以后将学生分组, 确定学生各自所模拟的角色如审判员、原告、被告、代理人、公诉人、证人等。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模拟民事审判当中, 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 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 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


(八)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


专业见习的目的是学生协助司法人员、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处理个案, 初步运用所学法学知识, 发现社会法律问题。专业见习宜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后的暑假进行。专业见习的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学生在完成专业见习后需要写出专门的总结, 由法学院、系进行布置和总结表彰。


专业实习宜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应搞好实习管理。实习管理包括对实习专业指导教师的管理, 实习学生的管理、实习单位的联系和管理、实习成绩的管理。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 要求除进行专业指导外, 必须每月到自己所负责的实习地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为保证规定的落实, 毕业实习专业课指导教师检查实习, 每次检查时要求要有记录。专业实习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团体性实习方式, 一种是个人性实习方式。笔者认为, 为了达到专业实习的功效, 建立固定的“法律实习”基地是比较理想的做法。


(九)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引入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一种新模式, 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 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曾在20世纪中叶的美国掀起了一股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


(十)以师带徒


以师带徒是培养法学学生的一种良好方式。一个教师带十个、八个学生, 经常组织他们讨论法学理论问题和案例, 也可带学生去参加庭审和社会调查, 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以师带徒也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没有真才实学是无法带好学徒的。牛律、剑桥大学的教学方式之谜就包含有以师带徒的内容。一个理论和实践水平都很高的高级律师, 带上几个徒弟, 几年后比他们上大学的收获还会大。所以以师带徒的教学方式很有研究推广的价值。


三、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看起来很美”, 这只是静态的元素,但要实际加以运用, 还必须探讨践行的主体、物质支撑和课程体系等因素。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是多个主体之间复杂的动态过程, 实践性教学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和精力, 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实施过程常常是多个主体的互动过程。比如“案例教学”、“案例分析”都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


(一)优化教师的实践能力是践行实践教学的载体


从事法律教育的人, 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 不了解法律实务, 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现实中, 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 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 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 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 但忽视了鼓励教师们去接触法律实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 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要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 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


(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设置是践行实践教学的关键课程改革是组织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 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其次, 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 利用法庭观摩、社会调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再次, 加强重点课程的建设, 如律师诉讼技巧课程、商务法律实用课程、非讼处理课程、判技巧课程、司法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 可以聘请司法实务界经验丰富的专家来讲授, 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师还可以结合发生在学校周围的真实案件的分析, 打破常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 实行诊所式教学, 让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


(三)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石法学院、系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 借助社会力量, 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依托和基石。只有有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 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 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 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一般以法院、律师事务所为妥当, 因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案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为使实践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还要求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很好地配合, 通常应当由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 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事务, 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理案件。


目前全国法律本科招生院系达559个、招收学生近8万人,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 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 但也带来了诸如学生教学实习的困难。除了采取措施如在各地司法机关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缩短教学实习课时、错开学生实习时间、利用寒暑假搞社会实践等之外, 法学院、系可考虑创建一个大规模的校内教学实践基地( 审案、判案实验室) 。建立若干个实验室, 里面收集、储存若干万份原始案件,在教师的带领下, 用若干时间(4至8周), 在实验室中, 从阅读原始案件入手, 运用在课堂上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 对案件作出处理, 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整个过程如同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实习一样, 通过审案、判案实验室达到实践基地之功效。


(四)加大资金投入是践行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需要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对于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 教师需要经常性地给学生演示大量法律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 学生也需要借助多媒体及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信息, 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 还应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法学实践教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比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 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着专业实习经费不足和法律援助支持资金缺乏等问题, 可见, 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投入已是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 1] 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 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0, (4): 139—142.


[ 2] 姚建涛.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J] .中国成人教育, 2005, (9): 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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