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应用BIM的法律问题思考——基于PCA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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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986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工程管理论文,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方法对EPC模式下各参与方、各利益相关方在应用BIM技术时,可预见的法律问题指标进行研究,并通过权重分析将不同维度的隶属于权属关系。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即“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历久弥新。1970年起,我们就进入了国际总承包市场,但仅有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等几家公司在中东、西亚等偏远地区的少数国家开展EPC业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技术的更新迭代,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工程总承包也慢慢的打开了全球市场。据《中国日报网》的统计,截止1999年底,我国EPC累计完成540亿美元,签订合同7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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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施工承包模式,EPC工程总承包讨发包方“欢心”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EPC项目的包商作为“风险的单一承担者”承接项目,即使其避免了在传统施工承包方式中出现问题后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相互推诿、互相扯皮,导致工期拖延、质量缺陷的现象,而是结合成为统一的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全部工作,承担事故的责任。此外,合同价格和工期的相对固定,更有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而且,使用EPC工程总承包,还能让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从而将发包方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
但是,即便EPC工程总承包有着前文所述的多个优势,相比于对外总包业务的火热发展,国内EPC项目的进展却仍然表现低迷。从《2019年度中国建筑业发展分析》中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EPC项目稳步发展但略显不足。图1-1和1-2统计了2015-2019年我国EPC项目的中标数量,以及2015-2019年我国施工单位的中标数量,可以看出,增长量方面,EPC项目中标量稳步提升,从2015年的1924个上升到了2019年的29356个;增长率方面缺略显迟滞,仅有25.89%,同比下降了30.01%,此外,2019年我国施工企业的中标量为967902,同比增长58120,增长率为6.39%[1]。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我国现设工程市场对EPC已经敞开了怀抱,但我国的施工企业对EPC模式的接受仍是持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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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引言
BIM最早是从2000年以后进入我国的工程建设的视线中。彼时的使用者是设计院,后来才多点开花到了各个领域。而关于BIM的概念,最为完整的要数美国国家BIM标准 (Nationa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Standard, NBIMS) 的定义:“BIM 是设施(项目)物理和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是共享的知识资源,是一个分享有关这个设施的信息,为该设施从概念到拆除的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过程;在项目不同阶段,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在建筑信息模型中插入、提取、更新和修改信息,以支持和反映各自职责的协同工作” [2]。
BIM的运用主要分为两条线路—技术线与管理线。从法律角度审视,无论是技术线路,抑或是管理线路,其目的不外乎两件事,一是尽量保证整项工程施工按合同、按计划完成;二是一旦出现合同与计划之外的事情,一旦出现纠纷,整个项目的BIM模型,就可以看做一个巨大的透明的证据库,减少信息作假与无效沟通,最大限度地帮助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还原事实真相,促使整个事件趋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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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理论分析
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早期用于公司内外部治理,经过不断演变,而被广泛运用至规划与战略管理;绩效评价与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管理等多个行业。
2.1.1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1963年,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概念横空出世。但在当时的背景下,传统企业存在着“股东至上”的理论。为了克服该理论的短板,各学者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一个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利益群体,除了股东之外的各方群体。项目管理协会(PMI)将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项目决策、活动或结果的组织或个人,抑或是会受或自以为会受项目决策、活动或结果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要内容在于分类和分析,重点是强调利益最大化。
EPC项目是从设计阶段开始介入,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整个建设全过程。根据其特点,我们可以将EPC分成项目设计、项目采购和项目施工及试运行阶段。
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参与是EPC项目承包的基本特征。整个过程中,各参与方都要承担相应风险,与此同时享受收益。结合前文的理论,我们可以将项目的各参与方总结如下:业主方、金融机构、政府、监理方、总承包方(包含联合体、转包人)、分包单位、保险公司、咨询公司、材料设备商、法律顾问以及各功能区运营方等。上述各相关方,通过各类合同以及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在一个项目上或者建设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并产生着不同等级的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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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CA的概念及权重分析评估模型
2.2.1 PCA的基本概念
主成分分析法(以下简称“PCA”),系利用降维思想,将极具相关性的因素XI、XII、XIII、XIX等(共M个指标)进行重组和排列,变复杂为简单,变简单为综合。从而形成少量综合、简单的指标。
2.2.2 PCA确定指标权重的评估模型
在EPC项目的模式特征上,学术理论界、司法审判界、项目实战界对其理解均不尽相同。本文求同存异,结合具体说理,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角度将EPC项目的模式特征逐一罗列,供大家参考。
1.提高建设效率。此点在上述“三界”中,可以说是基本达成共识的。比如项目前期,可以显著提高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速度,以及快速进行相应的审查;项目前中期,可以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项目后期提高竣工验收以及结算的整体速度等等……较之传统DB项目,EPC项目能够将整个施工进度缩短30%以上。
2.便于成本控制。此处的控制仅表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可预见性地控制了整个项目的成本。并不代表在我国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工程建设,便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相反,在我国,使用EPC模式进行发承包,业主还会额外支付至少两笔费用。现分析如下:
(1)风险费用。由于EPC合同的特殊性,其建设中的风险全部几乎转移给了承包商,使其在招投标过程中,将本来的风险金上调1~3个点。当然,我国新发布并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将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做了限额约定。使得承包方的风险责任处于可控状态,极大地维护了承包方的权益。
(2)监理费用。FIDIC银皮书并没有“工程师”(在本国应理解为“监理单位”)这一概念。仅约定了“雇主代表”可以代表发包方进行“上传下达”。由承包方聘用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是,在2021年实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却将“工程师”这一概念引入其中。其原因在于与我国的建筑立法不相矛盾:《建筑法》第30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对我国的4类工程规定了强制监理制度。而EPC又与该4类工程存在相交关系。因此,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特别规定了“工程师”这一制度。而该笔费用,也转嫁到业主应当支付的费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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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研究设计.....................25
3.1具体研究思路..................25
3.2法律问题指标初步识别......................25
第4章数据统计结果及分析............................37
4.1三维度法律问题综合分析............................37
4.1.1答卷信度检验............................37
4.1.2数据相关性检验.........................38
第5章结论与展望..............................51
5.1研究结论...............................51
5.2不足与展望.........................52
第4章 数据统计结果及分析
4.1 三维度法律问题综合分析
4.1.1 答卷信度检验
信度检验,即数据可靠性检验。是利用数理统计方法,检测受访者回答是否可靠。即受访者答题的真实性。为了检测不同题项和EPC模式下应用BIM技术的法律问题因素的可靠性,本文选用克隆巴赫α系数进行检测。其数值位于(0,1)区间内,其标准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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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结论与展望
5.1 研究结论
本文的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1.构建了基于主成分分析理论的EPC模式下应用BIM的法律问题体系。最近以来,工程总承包持续火热,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EPC更是海内外各学者研究的重头。而由于EPC项目的先天优势,使得BIM技术在其中可以得到更充分与彻底的运用。因此,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通过主成分分析、系数计算、绘制综合得分模型、权重指标归一化处理等方式,深入阐述了权重指标运算机理和标准,提出了一系列隶属于不同法律维度又符合核心利益相关者期待利益的指标,打破了传统风险、障碍分析中,仅将法律问题作为影响因素的一个子目,笼统分析的方式,提供了法律问题指标-主成分分析-系数计算-指标权重确立-对策建议分析这样的探索流程,对于进一步研究工程领域的各项法律问题,推动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前进起到了启发性的作用。
2.就EPC模式下应用BIM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了梳理和定位。利用PCA分析软件SPSS对法律问题指标进行降维处理,梳理出来一些一般情况下似乎不重要但是在主成分分析中特别重要的指标,并提出相应建议:如承包方没有使用BIM的动力,此时可以运用财务手段,激励提供BIM支撑的承包方,以凸显BIM应用价值;BIM模型设计者的设计风险极高,此时可以购买保险,把BIM模型文件的设计风险转嫁给他方,或者明确条款,给予BIM设计者有限的担保以及相应的部分免责,等等利好BIM技术使用方,推动BIM良性发展的建议。此外,各方关注点更多的是2D图纸与3D模型的设计责任的承担角色。如多方参与时,各参与方在上述设计作品制作中的角色问题以及责任的混同问题;项目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时,2D图纸与3D模型如何交付、如何使用以及如何管理的问题;以及项目最终进入运营期才可能暴露出来的设计者将缺陷责任转嫁给运营方以及终端用户的问题等等。此类问题得以解决,对于优化BIM技术与工程建设衔接,提高BIM技术使用效率,减免利益方损失等方面具有显著意义。
3.为EPC项目各参与方的BIM技术支持人员以及相应模型的法律风险管理方式和方向提供了指示和建议。本文通过对责任承担、合同、权属关系三个阶段法律问题指标之间相互影响关系的分析,指出了不同法律维度下,项目各参与方管理工作的重点以及需要考虑的预期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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